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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21-128259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4-28 |
组配分类: | 福利救助领域 | 文件编号: | 桐民〔2020〕16号 |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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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浙政发〔2015〕50号)、省残联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残联〔2017〕43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一)创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适当的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等服务能力;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其中企业创办的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工疗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同时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帮扶就业与照料服务相结合,坚持政策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到2020年,力争全市各镇(街道)至少建有一所规范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庇护性就业需求,以改善残疾人生存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小康进程。 二、强化管理,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机构形式。辅助性就业机构主要包括:工疗型和农疗型机构;按照创办主体分为政府办、企业办、社会组织办、民办公助或公办民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建设,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支持企业为方便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在本市辖区内异地创办或镇(街道)合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二)对象组成。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了加强管理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吸收少量残疾程度较轻的其他类别残疾人;服务对象每周在机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20小时。 (三)功能设置。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具备辅助性就业功能外,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功能。并相应建有工场作业、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等设施,配备相应无障碍设备,原则上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5平方米。 (四)人员配备。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根据规模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的比例按照不低于1∶6配备;并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同时为了提高医疗服务保障能力,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就近依托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五)就业权益。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与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原材料(包括半成品)供货(加工、装配、服务)合同,为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创造条件。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保证残疾人合理的劳动报酬。 (六)安全管理。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应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火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以及房屋倒塌等恶性安全事故发生。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参加包括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在内的综合责任商业保险,以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 (七)制度建设。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残疾人实名制个人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并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做到一天一志。制订和完善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残疾员工守则以及工作考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业务考核制度等。 三、完善政策,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扶持力度 (一)场地(所)保障。要充分利用学校、厂房、养老院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符合兴办辅助性就业的场地(所),镇(街道)应无偿为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等标准的庇护工场和其他必须配套的用房;条件暂不具备的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庇护工场等用房问题;单位租赁场地(所)举办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实分别给予25%的租金补贴,最高年补助两级合计不超过10万元。 (二)税费优惠。对符合国家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根据其安置残疾人数在规定限额内予以退税或减征。对承担公益职能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辅助性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符合相关优惠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企业内部附设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对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三)资金补助 1.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3.农疗型辅助性就业机构参照本市残疾人扶贫基地考核办法给予扶持奖励。 (四)其他政策扶持 1.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 2.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职工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提高辅助性就业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具体标准和资金承担方式参照我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执行。 3.全面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8号)要求,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4.工疗型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的退(减)税收金额,计入企业实缴税金,“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不受影响。 四、明确职责,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 (一)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强化保障与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同时要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应当追回补助资金或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民政部门要促进福利机构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扶持资金的保障和管理,督促部门(单位)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指导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健康发展;经信部门对为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的工业企业做好“工业企业亩产绩效评价”的指导工作。 (三)市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有关辅助性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做好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指导举办单位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要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就业培训,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各项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 桐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