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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577B/2021-127582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5-12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 | 文件编号: |
关于实施《桐乡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行(建设)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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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建设)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局相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建设)单位管理,提升全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质量,现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建设)单位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嘉环发〔2020〕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桐乡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行(建设)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价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即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桐乡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建设)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价考核办法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2021年5月11日
桐乡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行(建设)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价考核办法 一、实行服务码和健康码两码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管理,对在桐乡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建设业务的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实行服务质量等级(服务码)三级评价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评定“优”、“良”、“差”。对服务质量 “差”的运行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建议企业不使用该运行单位。同时对每一个污染源现场站点进行打分,实行站点健康等级(健康码)三级评价机制,对健康等级优的站点亮“绿码”,对健康等级良的站点亮“黄码”,对健康等级差的站点亮“红码”。对“红码”企业,直接关联在线项目相关财政补贴。 二、实行运行单位登记备案制 桐乡市范围运行单位需持在嘉兴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证明在桐乡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自运行单位可以直接在桐乡市备案)。未登记备案直接开展业务的运行单位将被列入服务质量等级差运行单位,不建议企业使用未登记备案的运行单位。 二、服务质量评价和站点健康评价等级计算方法 运行单位服务质量评价等级得分=基础分+现场分-运维否决项+加分项。具体为:运行单位首次登记备案时,将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对其服务能力评价,得出“基础分”,满分为40分,每月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运行单位须及时提交相应支持材料,对基础分进行修正;根据我局日常检查和平台巡检等发现的问题,对运行单位运维的点位进行打分,满分为60分,并对其运维的站点计算平均分得出“现场分”;额外针对年度内运行单位特定情形,分别设有“否决项”与“加分项”。运行单位服务质量评价等级得分80分及以上为服务质量等级优;6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为服务质量等级良;60分以下为服务质量等级差。 企业站点健康评价等级得分=基础分+运维分-企业扣分项-企业否决项。具体为:将根据运行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对其服务质量评价得出“基础分”(如自然年中更换运行单位,调整至更换后的运行单位基础得分),满分为40分。根据日常检查和平台巡检等发现的问题对其运维的站点建设、运维质量等“运维分”进行打分,满分为60分。额外针对年度内企业特定问题,分别设有“企业扣分项”与“企业否决项”。企业站点健康评价等级得分80分及以上为站点健康等级优,亮“绿码”;6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为站点健康等级良,亮“黄码”;60分以下为站点健康等级差,亮“红码”。 运行单位服务质量评价及企业站点健康评价详细细则如下: (一)基础分(40分) 运行单位对本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我局和我局委托的监理单位可随时对“基础分”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扣分,如有故意虚报等情况,本年度列入年度服务质量等级差运行单位。同时对上一年度服务质量等级差的运行单位本年度基础分得分乘以50%。 1.基础能力(13分) (1)运行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单位须在桐乡市范围内设有常驻办事机构(自开展业务之日起至少延续5年),具备开展日常办公、设备维修、运行管理、远程查看数据等基本工作的条件。(4分) (2)运行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量值溯源和数据审核,三年内无因运维违规被处罚或者犯罪记录;具备质控标样配制能力,或与具备配制能力的单位签订标样供应合同,并保证标样的准确性;开展比对和定期校验,运行单位须建立相应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委托(也可由排污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须在嘉兴市设有常驻机构)实施。(5分) (3)运行单位须在桐乡市范围内建有专门的(或嘉兴市范围内桐乡专用的)备品备件库,按照备机数量与运行重点排污单位仪器数量不低于1:50的要求(每50台仪器至少配一台备机,不满50台按50台计),配备足够数量的自动采样设备、主分析仪、数采仪等备机;配备满足运行需要的常用耗材备品备件,保证常用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建立出入库手续。(4分) 2.人员配备(10分) (1)运行单位须按照运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与运行重点排污单位站点数量不低于1:30的要求(每30个站点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运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不满30个时按30个计),配备足够的运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对站点运行情况开展现场复查(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复查记录。(4分) (2)运行单位每12个废水/8个废气自动监控站点至少配备2名现场运行人员同时开展运行工作(配一台运行车辆),运行人员须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安装、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能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服务。(5分) (3)运行单位保障嘉兴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应在嘉兴市或母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1分) 3.内部规章制度(10分) (1)运行单位须建立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运行服务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并落实人员培训、岗位责任相关制度,具有设备操作、使用、维护管理规程,设备运行、巡检、定期校准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等。(5分) (2)运行单位须建立完善的值班工作制度,有专人24小时对所运维的站点数据进行巡检,对监控中心发现的问题或者突发情况及时调处,对重大会议或者活动期间站点的稳定运行进行保障。(5分) 4.档案管理(7分) (1)运行单位实行一厂一档,在嘉兴市内常驻机构应保存仪器设备档案、设备调试记录、设施验收记录、设施备案资料、备品备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3分) (2)在自动监控站点应放置监控设备调试、验收、备案资料,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故障维修和废液处置档案记录。(4分) 二、运维分(60分,运维分平均分为现场分) 1.监控站点规范化建设情况(9分) 监控站点(包括排放口、站房、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要求。考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站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 (1)废水采样管线长度不超过50m,采样点位于明渠测流段上游、流路中央。 (2)废气采样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70m ,不得有“U”型管路存在 。 (3)pH探头上应无污垢或结垢,流量计应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供电线路、数据采集传输线路应置于线槽内置顶高架,给排水管路采用硬管离地架设,并标注管路名称和水流方向。 (5)运行单位使用的设备、备件及提供的设备协议标准应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 (6)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绘制点位平面图,并按要求上传相关平台。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明确的监控站点建设要求。 2.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30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要求。考核过程中,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有备注的按照备注扣分),扣完为止。 (1)质控、校准工作及检查考核过程中测试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实样比对、校验工作及检查考核过程中比对、校验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自动监控数据的传输及存储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平台数据三者一致性误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质控校准、比对校验、维护维修记录应与数采仪、分析仪器(现场端数据库)记录相一致(抽取近三个月质控和故障各4次相关时点的数据,应能与数采仪分钟值变化趋势对应)。 (5)废水监控设施标准曲线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仪器参数设置与备案资料一致,量程设置符合浙环函【2018】389号文件要求;废气CEMS伴热管线温度设置、温度冷凝器设置、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等仪器参数设置与备案资料一致,量程设置符合浙环函【2018】389号文件要求。 (6)站点分析仪器、数采仪内数据应保持完整;如因软件升级、仪器更换导致数据缺失的,应能提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7)运行站点自动监控设施(含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门禁)运行正常,仪器检测间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试剂充足(至少满足一周测量需求),试剂标签规范(包括品名、配置人员、生产或配制日期、有效期或有效时间);仪器载气压力表和钢瓶气体压力表设置合理,气体压力符合技术规范。 (8)仪器标准物质、内部管路及易耗品(如排液锅、加湿器、B型卤素吸收器、卤素吸收器)落实定期更换,内部管路无结垢现象,各部件能正常运作;及时排除设备故障,耗品故障件更换记录和进出库清单一致。 (9)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嘉环函〔2018〕121号)文件要求,做好重金属废液处置工作。 (10)能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运行相关记录,如正常运行期间的日常运行、质量控制与保证、监督核查、运行维护记录,故障期间的故障诊断、故障期保障、故障维修记录,停运期间的停运前、停运期、重启前维护记录,废液处置记录,以及缺失、异常数据记录等。 (11)监控房内应张贴管理制度牌、人员岗位职责牌、操作规程牌、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牌、工作联系牌(企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行单位三个单位联系人),以及关键性参数牌。 (12)建设运行机构在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组织的检查中发现问题,并被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含每月嘉兴市自动监控工作简报)。 (13)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本条扣10分) (14)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造成较大影响的。(本条扣20分) (15)运行单位责任导致排污单位因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受到行政处罚。(本条扣20分)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明确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要求。 (三)运行站点平台管理要求(21分)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要求。考核过程中,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4分(有备注的按照备注扣分),扣完为止。 (1)所运行的监控站点平台运行率不达标的(国发平台传输有效率不低于99%,省3.1平台有效率不低于97%),每低1%扣一次。 (2)巡检不及时反馈或反馈有误,或未能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及时对所负责运行站点仪器数据超标问题开展现场核实的。 (3)因仪器故障原因导致自动监控站点数据超标,被省平台推送电子预警、要求现场核实反馈的。 (4)运维仪器故障超标数据未标记或标记不及时导致督办单无法关联需要现场执法检查的。 (5)因仪器故障原因导致自动监控数据严重超标被生态环境部门督办的。(本条扣5分) (5)运维启停运不规范,未按时启运,或工况其停运办理出错的。 (6)流量计异常,运维未及时发现或异常大数据不及时标记导致排放量失真。 (7)因运行单位原因3.1平台质控样或实样超期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效,超过8小时。 (8)出现设备故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或更换备机的。 (9)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明确的运行站点平台管理要求。 (四)企业扣分项 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要求。考核过程中,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有备注的按备注扣分),扣完为止。 (1)站房条件差,不整洁卫生,漏水漏风,墙面地面破损,空调失灵,有住人或者办公。 (2)视频门禁系统故障或安装问题因企业原因未及时修复或整改。 (3)因企业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范化改造。 (4)因企业原因导致数据无效有效率低。 (5)私自改动或者操作在线监控仪器造成数据失真的,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本条扣20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等规定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五)企业否决项(每项分数扣40分,扣完为止) (1)企业弄虚作假的站点健康码直接亮“红码”。 (2)拒绝安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在线监控设备的站点健康码直接亮“红码”。 (3)人为损坏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站点健康码直接亮“红码”。 (4)自动监控设备、视频门禁设备、采供样设备、空调、灭火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要求的设备不配合安装的站点健康码直接亮“红码”。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等规定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站点健康码直接亮“红码”。 (六)附加考核 1.否决项 (1)运行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的,全年度服务等级评为“良”(每项分数扣20分,扣完为止) 1)登记备案资料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变更登记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在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2)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发现和举报,但疏忽大意未发现或者放任的。 3)运行单位聘用因运行工作弄虚作假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相关责任人员的。 4)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检查考核过程中拒不配合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运行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的,则全年度服务等级评为“差”(每项分数扣40分,扣完为止): 1)出现(1)中否决情况两次的。 2)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擅自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稀释采样口水样等弄虚作假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 3)新登记成立的运行单位,其管理人员、运行人员60%以上来自年度服务质量等级评价为“差”的运行单位的。 4)运行单位登记备案材料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5)存在其他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的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警告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加分项 (1)受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表彰的,每项加1分;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表彰的,每项加3分;同一事由表彰不累计加分。 (2)派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或授课培训的,每人次加1分。 (3)开展运行工作或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运行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法嫌疑,及时上报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立案的,每发现一家加5分;发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浙江省重大案件评定标准)并协助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立案的,每发现一家加10分。 (4)运行单位配备不少于1名环境或计算机专业类别高级技术职称(或上述专业3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的,加1分。 (5)运行单位取得“自动监控系统(水)(气)运行服务能力认证类证书”或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的,每个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三、考核方式 (一)系统自动考核:运行单位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站点健康等级系统自动考核,由执法人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等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录入系统,运行单位和企业可以提出说明,经督查办审核后,系统自动实时计算,扣分累积到全年,可按日、按月、按年查看运行单位和站点分数,运行单位或站点被评为“差”,直接按照年度考核差进行处理。 (二)考核计分周期为一年。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一)运行单位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考核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并通知桐乡市重点排污单位,并建议排污单位上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的运行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二)对于被评为“差”的运行单位由桐乡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整改,提升运行工作质量;对于站点健康登级为“红码”的重点排污单位,由桐乡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监督管理,共同做好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对被评为“差”运行单位负责运行的监控站点,将对其现场进行重点核查,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三)如重点排污单位委托的运行单位被评为“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建议排污单位更换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四)对评为“差”的站点,年度亮“红码”与企业本年度新增在线设备或者改造相关补助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