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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46F/2020-115166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0-06-30
组配分类: 脱贫攻坚 文件编号: 桐扶贫办〔2020〕6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农康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5  16:17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各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桐乡市“农康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扶贫办公室       桐乡市财政局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     

桐乡市“农康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7号)以及《桐乡市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实施意见(2018-2022年)》(桐委办发〔2019〕45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康贷”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以全市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相关组织为对象,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农商银行小额信贷产品为载体,以帮助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由桐乡农商银行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  低收入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含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下同);2.退出低收入农户范围不足一年,仍在观察期内的农户;3.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农业产业或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帮扶带动成效明显,并经认定为农业扶贫示范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农商银行共同负责全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农商银行主要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组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三)审核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认定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贴息,监督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农商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监测工作;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并定期将名单抄送农商银行;协助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总结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二)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管,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会同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农商银行等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组。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四)农商银行。负责评定低收入农户的信用额度。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收回和贷款贴息资金的计算、发放工作,负责申报贴息资金的扶贫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贷款对象。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及经扶贫办(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农业扶贫示范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65周岁,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经营正常,征信良好且符合农商银行贷款准入相关规定。

第八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符合农业产业导向的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九条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十条  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资金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最高授信额度。其中,低收入农户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额度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对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授信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执行最近一次LPR利率。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第四章  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桐乡市低收入农户农业产业扶持实施办法(2020-2022年)》安排补助资金,对扶贫小额贷款进行贴息。

市补助资金用于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扶贫小额贷款利息,分别按照低收入农户100%,农业生产经营主体50%的比例予以贴息补助。计算公式为:

低收入农户贴息金额=年日均贷款余额×贷款年利率÷360×实际天数×100%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贴息金额=年日均贷款余额×贷款年利率÷360×实际天数×50%

第十四条  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贴息。扶贫小额信贷贴息与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农村党员创业贷款贴息和家庭农场贷款贴息等其他利息贴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六条  每次兑现时,农商银行将本结算期内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格式见附件1、2)报送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农商银行对扶贫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农商银行根据审定划转的贴息资金发放清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代发给贴息对象。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浙财外金字〔2008〕12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会同农商银行、财政等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项目自查工作,并按有关要求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和省农信联社等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桐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桐农办〔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康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2.“农康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附件1

“农康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银行

卡号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名

贷款

本金

贴息贷

款金额

贷款

用途

贷款起

始日期

到期

日期

贷款

利率

应付

利息

申请贴息金额

自付

利息

市财政局核定贴息金额

























































备注: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产业导向的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休闲旅游业、家庭工业、电子商务业、其他。

2.贴息贷款金额: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金额。

 

附件2

“农康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桐乡市

报告期放贷情况

贷款用途

不良贷款

专项资金情况

当年累计贷款金额

当年累计贷款户数

贷款平均利率

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户数

日均贷款额

应付利息

贴息金额

特色

农业

来料加工业

休闲旅游业

家庭

工业

电子商务业

其他

省级专项资金

市级专项资金

累计贷款金额

累计贷款户数

累计贷款金额

累计贷款户数

累计贷款金额

累计贷款户数

累计贷款金额

累计贷款户数

累计贷款金额

累计贷款户数

累计贷款金额

累计贷款户数

总额

余额

户数

省下达数

实际数

安排数

实际使用数

万元

百分比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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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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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数据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2=10+12+14+16+18+20

3.3=11+13+15+17+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