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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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桐乡市“以市为主、镇(街道)参与”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9〕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对《桐乡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桐乡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教育局 2021年5月11日 桐乡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桐乡市“以市为主、镇(街道)参与”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9〕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镇、街道政府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分配,旨在发挥各镇、街道政府的积极性,加大对学前教育事业投入和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专项资金以3年为设立周期,到期后视绩效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市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基础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以下简称各镇(街道))及相关幼儿园。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各镇(街道)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保障教师待遇,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各镇(街道)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各镇(街道)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24000人)人均2500元标准确定。中央、省、嘉兴市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的学前教育补助经费,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按上级规定进行分配;若仅有明确使用方向,未有详细规定的,纳入专项资金统筹分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各镇(街道)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人均2500元进行分配,其中: 50%作为市对镇(街道)一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50%实行竞争性奖励分配。 第九条 一般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办法。一般专项转移支付按各镇(街道)在园幼儿数量进行分配。 第十条 竞争性分配拨付办法。竞争性分配根据各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提升情况进行竞争性奖励分配。涉及多个镇(街道)多个幼儿园同时满足条件,未注明的,按在园幼儿数量进行分配。各分配因素的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1.学前教育普惠率(11%)。普惠率考核达标的给予奖励。考核标准:2020年85%,2021年88%,2022年90%。 2.公办幼儿园覆盖率(9%)。公办幼儿园幼儿覆盖率达到70%的给予奖励。 3.非编教师社保缴费(6%)。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给予奖励。 4.校园安保(6%)。根据校园安保要求,规范足额配备学校安保力量并按规定进行补助的给予奖励。 5.生均教育经费(6%)。各镇(街道)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保障水平前5位,分别给予2%、1.6%、1.2%、0.8%、0.4%奖励。 6.等级幼儿园达标率(6%)。根据各镇(街道)幼儿园等级达标和二级达标两个数据综合排名前5位,分别给予2%、1.6%、1.2%、0.8%、0.4%奖励。 7.升等级奖励(4%)。对当年度有幼儿园提升等级的各镇(街道)按班级数进行奖励,升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的奖励标准按1.5:1:0.5的比例分配。 8.结对帮扶奖励(3%)。对有承担结对帮扶任务幼儿园的按结对数量进行奖励。 9.学年度考核奖励(5%)。根据各镇(街道)幼儿园每学年审核结果,结合发展性评价成绩进行考核奖励,考核优秀良好的奖励标准按1.5:1的比例分配。 10.普惠性民办园补助(32%)。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的,按补助金额给予奖励。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桐乡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幼儿人数按规定班额计算。 (2)人员经费补助。按持教师资格证的比例补助教师人员经费,补助人数按规定配备的教师人数计算(未达配备标准的按实际聘用人数计算)。补助标准:一二级幼儿园每人3万元,三级幼儿园每人2万元。
(3)社保缴费补助。按非编教师人数给予当年度社保局规定最低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与保教费收费标准挂钩,各镇(街道)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按下表标准进行:
11. 维修补助(6%)。对各镇(街道)幼儿园非发改审批立项的校舍大型维修项目视经费情况按不超40%的比例进行补助。 12.机动因素(6%)。对当年度学前教育发展特别优异的或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街道)进行适当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各镇(街道)幼儿园基建项目(含发改审批立项的校舍大型维修项目)补助资金,纳入桐乡市教育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可适时对下一年度的分配因素及权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本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坚持公办民办“双轮驱动”的学前教育发展理念,引导推动镇(街道)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和改善幼儿教师待遇,未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标准补助的,取消该镇(街道)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为鼓励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学水平,竞争性分配中涉及升等级、结对帮扶、学年度考核的奖励各镇(街道)必须补助到相关幼儿园。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将当年度学前教育一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100%下达到各镇(街道),竞争性分配资金由市教育局根据各镇(街道)学前教育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镇(街道)。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各镇(街道)在上述第六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并可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检查、评价,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分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需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的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长期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学前教育相关经费补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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