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7338351799/2021-121670 | 发布机构: | 经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8-23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经信〔2021〕96号 |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桥街道)、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推进省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促进桐乡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高效、集聚发展,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开展首批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工作。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时通知相关园区根据附件1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择优推荐1-2个申报园区并出具推荐意见,于9月10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至市经信局数字经济科。 联系人:王立,联系电话:89395807。 附件:1.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奖励办法 2.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指标体系 3.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书(模板)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20〕46号)要求,全面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促进桐乡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高效、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是指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重点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区域边界清晰、管理科学规范、配套服务完善,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三条 与我市合作建设的域外数字经济孵化器申报时,允许将孵化成功后在我市落户的企业归入园区内企业。 第四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方向须符合《桐乡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引导目录》。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认定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的推荐申报,并配合市经信局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园区边界清晰,具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空间布局。 (三)园区产业定位清晰明确,主导产业突出,有1-2个主导产业。 (四)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较为合理规范,有专业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五)园区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第七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分为特色类和示范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特色类): 1.特色实力。产业特色突出,在数字经济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园区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2.集聚程度。园区有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园区内主导产业应至少在1家骨干企业带动下形成上下游配套的产业链,园区内拥有不少于5家与之相关联的企业。 3.创新能力。园区内企业重视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5%。 (二)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示范类): 1.规模效益。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园区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 2.集聚程度。园区有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主导产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 3.创新能力。园区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主导产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总计不少于50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书》; 2.园区近三年产业项目清单; 3.园区入驻企业名录; 4.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5.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 6.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上报。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地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推荐申报工作,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经信局,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申报部门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如实填报。 (二)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对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从基础设施、规模效益、产业集聚、创新能力、生态体系等五个方面(详见附件2《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指标体系》)对园区进行评分,择优选出不超过3家特色类园区和1家示范类园区。 (三)公示认定。市经信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为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授牌,并根据《桐乡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用于园区建设和管理。 附件2 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指标体系
总分:100分 注:1.本办法所指的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承担着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年销售收入已实现2000万元以上,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 (2)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技术创新能力强。 (3)与园区内的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周围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2.指标说明中的中位数标杆值,即将参与评审园区中该项指标的中位数设为标杆值;最高标杆值,即将参与评审园区中该项指标的最高值设为标杆值。 附件3(模版) 桐乡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 申报书 申报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 第一部分 园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园区发展情况一、园区基本现状 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功能布局、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营机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体系建设情况等。 二、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及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下一步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其他情况等。 三、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1.园区近三年产业项目清单; 后附: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如有)或验收证书或有关项目单位证明(如有)等; 2.园区入驻企业名录; 后附: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4.设立园区管理机构的批件和管理机构情况; 5.园区土地使用批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园区基本情况》表中第9、14、15、16、18、20、21、22、23项,需提供相关名单列表。其中,第9项还需后附获得奖励和品牌认证的证明材料。第14项还需后附园区内骨干企业与其配套企业签署的合同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其他根据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8.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及推荐单位意见。 园区近三年(2018-2020)产业项目清单
园区入驻企业名录
注: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承担着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年销售收入已实现2000万元以上,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 (2)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技术创新能力强。 (3)与园区内的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周围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申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