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700/2021-122889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9-13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建〔2021〕138号 |
统一编号: | FTXD16-2021-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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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相关科室(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3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不断提升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持续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压实责任主体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简化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服务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报时,应一并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待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时,同步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除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建设单位计划后期办理消防验收(备案)证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及时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书面报告建设局。 四、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消防工程分部分项一并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中消防有关的施工档案应与其它工程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纳入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范围,要点包含: (一)质量行为监督。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消防施工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所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调试(含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对于二次装修工程,还应检查原建筑工程是否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是否改变原消防设计的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耐火等级等。 (二)实体施工质量监督。 1.施工放线定位阶段。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性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2.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阶段。重点对墙(包括防火墙、承重墙、防火隔墙等)、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3.屋面及内外装修施工阶段。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保温系统设置及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及装饰层之间空腔的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及其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用电装置防火性能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4.设施设备安装阶段。重点对防火及防烟分隔,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各类管道贯穿楼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5.室外工程施工阶段。重点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室外部分、天然水源及市政供水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五、深化工程竣工验收时消防查验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包括: (一)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 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设计单位按要求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按要求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以上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一并提交。 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形成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中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重要补充。 六、提升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效率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申报消防备案。对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 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指导服务,简化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时限。 七、增强多部门协作深度 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在工作遇到疑难技术问题时应主动与消防救援机构对接沟通、开展联合检查,涉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备设施测试时应主动邀请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协助。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置。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