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2-131168 | 发布机构: | 桐乡市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3-1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王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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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55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投诉平台上的投诉(编号:1330483002021052363334935)作出的处理,请求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网购的打底衬衫,收到后感觉扎,看了衬衫的吊牌,包装厂家厂址电话、许可证标号、国家硬性要求的标准都没有。商家卖劣质面料的衣服,还宣传三标齐全,200斤以内都能穿,申请人穿的不舒服给家里163斤的试穿,胸口都磨红了,为此申请人于2021年5月23日通过微信12315小程序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求被申请人严厉制裁,并让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退赔费用,并赔偿500元。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投诉已进行了调查处理,且调处行为程序、实体上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申请的投诉,称其于2021年5月7日在被投诉方开设于拼多多平台上的“XXX男装”网店中购买一件打底衬衫后,衬衫的吊牌和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属于销售三无产品,且给家里人试穿后胸口磨红,故要求商家“退赔费用,并赔偿500元”。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31日依法受理该投诉。6月1日经办人员前往被投诉方进行调解和检查,并在现场进行了取证,针对其部分产品有标识不全的情况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其改正。从申请人以购买了三无产品作为消费争议的理由,提出让被诉方退赔费用并赔偿500元的诉求来看,本件属消费者投诉件,故经办人员在被诉方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提出让被诉方与投诉人自行和解,被诉方同意后随即与投诉人进行电话沟通,但双方未达成共识。后经办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提出组织电话调解时,被诉方没有同意,表示会与投诉人再次沟通争取和解。后被申请人向被诉方询问和解结果时,被诉方表示没有和解成功并提交了拒绝调解的书面材料。据此,6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终止调解。 二、消费投诉处理结果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消费纠纷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它的性质是合同,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根本不会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消费纠纷中的权益存在于有消费争议的当事人中,这个权益是投诉方认为被诉方侵害其权益而发起投诉并要求行政机关出面调停解决,与行政机关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理解为不作为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提起民的诉讼当然也只能是民事诉讼。 三、对消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具体理解如下:1、投诉件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即使有利害关系也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申请人没有资格提起复议。2、对因举报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要区分其举报的事项是否涉及举报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如涉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予处理,有权提起行政复议;3、对于不涉及其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则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投诉调解属于民事性质的行政调解,不是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单方行政行为,即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并非为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1年5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 (编号:1330483002021052363334935)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XXX男装”网店中购买了一件打底衬衫,衬衫的吊牌和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属于销售三无产品,要求商家“退赔费用,并赔偿500元”。6月1日被申请人对被诉店家进行现场检查,6月4日,被诉店家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赔偿说明,被申请人据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打印件、被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案件流转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联系了被投诉方进行调处,后收到被投诉方提交的明确表示拒绝参与就申请人投诉事项组织的调解的拒绝赔偿说明,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7个工作日内受理,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后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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