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公开目录 > 市教育局 > 重点领域信息 > 教育信息
索引号: 113304830025585188/2014-84611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14-01-23
组配分类: 教育信息 文件编号:
关于转载《嘉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25  16:39 来源: 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人民武装部,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港区社发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切实保障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的需求,努力促进军队和国防事业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嘉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嘉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附件2: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

 

嘉兴军分区政治部    嘉兴市教育局

                          2014年1月23日

 

 

  抄送:省军区政治部、省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民政局(双拥办)、驻嘉部队团以上单位、嘉兴教育学院                 共印35份

  嘉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发

附件1:

 

嘉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在嘉兴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三条  军人子女享受学前教育优待,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地或部队所在地入地方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就近从优安排。

第四条  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适当从优安排到有关学校就读。

第五条  军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部队驻地,也可以选择在其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范围内,由县(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就近从优安排到适当的学校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第六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低30分录取:

(一)烈士子女;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三)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四)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五)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第七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低20分录取:

(一)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四)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五)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六)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第八条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可降低5分录取。

第九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选择在全市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学校学习期间有生活困难的,要给予生活补助。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享受高等教育优待政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优待办理

(一)军人子女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优待,须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填写《嘉兴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所属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将子女入园、入学需求汇总,经驻地所在县(市)人民武装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市区由嘉兴军分区政治部和市教育局审核。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二)军人子女享受中考优待的对象须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填写《嘉兴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由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于认定出具证明,并报嘉兴市军分区政治部。由军分区政治部会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同时报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教育厅备案。

 (三)军人子女享受高考优待的对象须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于认定出具证明,并报嘉兴市军分区政治部。由军分区政治部会同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同时报省军区政治部、省教育厅核准。

第十三条  根据“阳光招生”的要求,拟享受优待政策的学生姓名、家长姓名、优待类别与幅度等信息在部队内部、学生就读学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将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军分区政治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军分区政治部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

军人

子女

基本

情况

 名


 别


 族


出生

年月


 籍

所在地

       区(县)       街道(镇)        社区(村)    

拟入园(校)

    称


 庭

 址



军人

基本

情况

 人

 名


 别


部职别


部队驻地

    省(直辖市)    市(地区)    县(市、区)/属   类区

其他法

定监护

人情况

 名


 别


与军人子

女关系


 籍

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申请

理由

 

 

 

 

      签名:

                  月    日

部队师或团政治机关意见

 

 

 

(盖  章)

   月  日

军分区或县(市) 人民武装部审核

意见

 

 

 

 

(盖  章)

   月  日

市或县(市)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审核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武

装部和学校(幼儿园)各一份。

嘉兴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高中学校)

 

军人

子女

基本

情况

县(市、区


毕业学校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日期


考生号


学籍编号


政治

面貌


军人

基本

情况

 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军官(士兵)证编号


入伍时间


部队代号


申请

理由

 

签名:

      月    日

所在部队师级政治机关

   见

 

             (盖  章)

                   月  日


军分区

政治部

审核意见

 

 

(盖  章)

      月  日

市教育

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盖  章)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审核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军分区政治部、市教育局各一份。

附件2: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政联〔2013〕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学前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办法给予优待。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其父母原籍或子女本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等级幼儿园,也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等级幼儿园。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支持部队幼儿园建设,对于部队所属幼儿园招收的幼儿,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本地幼儿园招生条件的人数给予公用经费补助。部队所属幼儿园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的达标验收、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二、关于义务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安排相应小学、初中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选择在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小学、初中就读。

三、关于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优待

(一)军人子女符合各地中考报名条件的,参加各地中考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30分录取。

1、烈士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中考报名条件参加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20分录取。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三)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在中考时降5分录取。

   (四)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并酌情给予寄宿生活补助。

(五)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六)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在部队驻地市、县(市、区)范围内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选择中等职业学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学校学习期间有生活困难的,要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四、关于高等教育优待

(一)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二)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省内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院校投档线的,应当予以优先录取。

(四)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五)省考试院根据政策规定,做好解放军总政治部边防军子女预科班和南京军区依托华东交通大学招收军人子女定向招生工作。

五、加强教育优待工作组织领导

(一)按照《优待办法》规定享受义务教育、中考、高考优待的对象,须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出具证明,报各设区市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汇总,报设区市教育局核定。同时,报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根据“阳光招生”的要求,拟享受优待政策的学生姓名、家长姓名、优待类别与幅度等信息在部队内部、学生就读学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对落实政策不积极或拒绝接受军人子女入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部队系统要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切实做到公正公开,把优待政策用好。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指定实施细则。原有政策与此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精神为准。

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含武警部队官兵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二等功及以上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的,不再累计计算。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