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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07Q/2022-101422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1-26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文件编号: 桐民〔2021〕36号
关于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26  09:15 来源: 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行业标杆单位,桐乡市民政局和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开展推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单位范围

全市社会福利机构

二、工作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附件一)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由相关单位对照工作标准,填写《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消防安全评估细则》(附件二)开展自评,并于4月25日前汇总评估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科(联系人:陈银丽;电话:13586473179)。

(二)抽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桐乡市民政局和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前期开展自评单位中抽取一定比例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三)提高阶段(6月1日至12月31日):市民政局和大队就整体情况、抽查情况和下步工作要求下发通报;相关单位根据通报,对照自身实际开展整改,并做好重大活动期间消防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讲话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达标创建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业务工作范畴,同安排、同部署、同考评。

(二)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对照评估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准备好日常消防管理台账资料,及时做好查漏补缺,要把此次评估作为提升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动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三)在抽查阶段,各小组评估人员要合理安排好时间,事先通知好评估单位,携带出示相关证件,对照评估内容和指标,实事求是评分 ,做好帮扶指导。


附件:1.《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消防安全评估细则》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民函〔2015〕280号)

来源: 民政专题  时间: 2015-08-31 1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为深刻汲取“5.25”河南省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公安部

2015年8月28日

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

附件2

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消防安全评估细则(总分100分)

评估项目

序号

评 估 内 容

评 估 标 准(以下均为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得 分

扣分说明

第一项:

消防安全

责任制

落实

(15分)

1

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分)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直接扣5分,有1项未落实扣1分;特殊工种人员已落实,但未依法持证上岗的,每人扣1分。



2

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4分)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的,每项制度或规程扣1分,内容不符合单位实际的各扣0.5分。



3

单位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情况。(3分)

不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直接扣3分;职责未完全落实的,每个岗位扣1分。



4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建立情况(3分)

档案未建立的扣3分,档案不全的扣0.5分,档案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扣0.5分。



第二项:

建(构)

筑物防火

(15分)

5

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5分)

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直接扣5分,有1项不符合的扣1分;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区域的每处扣2分;



6

建筑室内防火分区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4分)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的扣2分,改变防火分区产生火灾隐患的每处扣2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扣1分。



7

建筑安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好有效情况。(4分)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直接扣4分;建筑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未保持畅通的每处扣1分;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损坏的每处扣0.5分;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扣4分。



8

建筑防烟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好有效情况。(2分)

擅自改变防烟分区产生火灾隐患的每处扣1分;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损坏的每处扣0.5分。



 

 

 

 

 

第三项:

消防设施

及器材

(15分)

9

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情况。(5分)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直接判定扣5分;其它单位未按标准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每项扣3分,未按规定设置其他消防设备设施的每项扣1



10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情况。(2分)

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选型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扣0.5分。



11

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情况。(3分)

自动消防设施不进行检测、维保的扣3分;未每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的扣2分。



12

消防设施及器材完好有效情况。(3分)

单位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每项扣1分,自动消防设施关闭瘫痪的每项扣3分;单位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的扣1分,不能正常工作的扣0.5分;单位未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的,扣2分。



13

消防控制室设置及正常运行情况。(2分)

消防控制室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2分;消防控制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扣2分,消防控制室设施被关闭扣2分,瘫痪的直接判定为差。



14

利用物联网技术实行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技防措施情况。(加分项)

单位联网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加1分;采取其他加强火灾防控能力的技防措施,加1分。



第四项:

消防安全

管理

(25分)

15

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6分)

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直接扣6分,有1项未办理的扣2分。建筑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扣3分。



16

单位组织开展定期防火检查、日常防火巡查情况,消除火灾隐患情况。(8分)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未每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的扣1分;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未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的扣1分;单位防火巡查频次不够、内容不全、工作应付的扣0.5分;防火检查、防火巡查记录不全的扣0.5分。对能够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扣0.5分;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未逐级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采取防范措施的扣1分,未及时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的扣1分;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扣1分,整改后未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的扣0.5分。



17

单位职工上班前、下班后检查消除本岗位火灾隐患情况。(2分)

未组织员工开展每日岗位防火检查和营业结束防火检查的每岗位扣1分。



18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情况。(4分)

电工未持证上岗的扣1分;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扣1分;未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保养、安全性能检查、检测的扣1分。



19

明火作业审批、现场看护情况。(5分)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直接扣5分;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扣1分;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2分;动火作业未落实现场看护的扣2分;明火作业区域消防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



第五项:

扑救初起

火灾能力

(15分)

20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情况,开展执勤训练情况。(7分)

未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直接扣7分;未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的扣2分;未依法建立微型消防站的扣2分,未开展执勤训练的扣3分。



21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情况。(8分)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不达标的每种器材扣1分。



第六项:

消防教育

培训

(10分)

22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人员接受消防培训情况。(2分)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未接受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每人扣1分;培训不合格的,每人扣0.5分。



23

每年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培训,以及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2分)

未每半年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的扣1分,员工不掌握岗位消防知识的每1人扣0.2分;未组织新进、转岗员工开展岗位消防安全培训的扣0.5分;相关演练培训记录、图片未留存的扣1分。



24

职工懂得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本岗位火灾隐患和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情况。(2分)

职工不掌握基本消防常识,不会查改本岗位火灾隐患的,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疏散逃生的直接扣2分。



25

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情况。(2分)

未开展三提示宣传工作的扣1分;未按要求悬挂、张贴三提示宣传标语的扣0.5分。



26

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定期演练情况。(2分)

未制定预案的扣2分;未进行预案演练的直接扣2分;未定期演练的扣2



第七项:

消防工作

报告备案

(5分)

27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人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情况。(3分)

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估的直接扣3分;定期未定期对消防设施维保进行报告备案的,每次扣1分。



28

消防安全评估及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情况。(2分)

未定期将评估报告备案的,每次扣2分。



总 分


备注

1、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直接判定为差;

2、总分为100分,单位得分90分及以上为好,80分~89分为一般,79分以下评为差;

3、评估采用现场检查、设备测试、资料查阅、网络查询、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