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2-130167 | 发布机构: | 桐乡市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2-1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黄某等2人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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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原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公安局,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利民路1110号。 法定代表人:郁新喜,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桐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公(崇)行罚决字[2021]XXX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重新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1年08月20日,侵权行为人刘某在桐乡市崇福镇留良路口某物流处,进行了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事实,事情发生后侵权行为人刘某被桐乡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但并未实际执行。事后侵权行为人刘某四处宣扬“打人白打”的言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二次伤害,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重新对刘某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8月20日晚上,我局接报警称:“在桐乡市崇福镇留良路口某物流被人打了。”,接警后,我局民警处警至现场,经现场了解,黄某指控其与妻子原某被刘某殴打。我局依法受理后,依法传唤刘某至崇福派出所接受询问,对黄某、原某进行询问,同时对证人范某进行询问,委托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伤情诊断,调取社会监控。依法查明:2021年8月20日晚上,刘某在桐乡市崇福镇留良路口某物流处进行殴打申请人的违法活动。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黄某、原某陈述、刘某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刘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我局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我局接报警后,第一时间受案并查明了刘某的违法事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刘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结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处罚结果告知被侵害人。 综上所述,我所对于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桐乡市行政复议局依法维持我局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1年8月20日21时左右,刘某在桐乡市崇福镇留良路口某物流处殴打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处警至现场,后依法传唤刘某和申请人,并对证人进行询问。8月21日,被申请人委托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后被申请人将结论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桐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依法送达刘某,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另查明,刘某于2019年4月1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海宁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 上述事实由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家属通知记录、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医院伤势检查通知单、伤情告知书、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中刘某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经鉴定申请人伤势为轻微伤,且情节较轻,但刘某于2019年4月1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海宁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九十一、九十四、九十五、九十七、九十九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六、九十七等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接警后赴现场调查,后依法传唤询问双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伤情鉴定。后被申请人依法告知刘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于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公安局作出的《桐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公(崇)行罚决字[2021]X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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