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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2HL/2022-137983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10-31
组配分类: 政府采购 文件编号:
桐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31  10:51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投诉人:杭州沃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3403-1室

法定代表人:丁文辉

被投诉人: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58号西溪诚园诚公馆一号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廖小莲

投诉人杭州沃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超皮秒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编号:欧邦代理2022-OBTC018)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并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评分内容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评分存在疑义。                                                                     

事实依据:此条评分,我方平均分为7.4分,结合我方技术条件进行自查,我方认为此分数与我们实际可得分数存在偏差。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的四、评分标准的技术商务分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   

评分内容

细则

细则内容

分值

技术商务分

技术指标响应情况

主要考虑是否有高于基本配置及设备偏离情况由专家进行综合比较打分。                       

7月12日



注:不满足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负偏离。以上技术指标如出现偏离必须在《技术偏离表》中完整体现,如有虚假应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我方投标产品的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评分标准,此项我们可以得到12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2:浙江一然贸易有限公司及嘉兴宏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现有市场上满足且有NMPA(国家药监局)有注册证认证的并满足技术参数的设备品牌目前只有两家:赛诺龙PicoWay、韩国元泰Picocare450。符合我方投标产品为韩国元泰Picocare450,此款产品完全符合采购人的技术指标,且有正偏离项目,及配置也全部满足。为何我方的技术分得分和中标单位技术分得分相差那么大,而是和未中标的另外两家的分数相当。并且据知有注册证的国产超皮秒品牌是没有的,我方有理由怀疑另外两家虚假应标,或者有意拉开我方与中标方分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相关规格,这两家投标的产品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参数要求,属于虚假应标,应做无效标处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希望能公开公正公开,公布各家投标产品的品牌及型号。                     

2、在全部满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技术分评分结果严重偏低,和中标方分数相差如此悬殊,和另外两家持平,希望重新评分。

二、被投诉人申辩

2022年6月23日我公司受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委托负责组织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超皮秒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工作,该项目采购超皮秒激光治疗仪一套,预算金额275万元。2022年6月27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2年7月18日组织开标,2022年7月25日收到杭州沃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邮寄的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

我公司在收到质疑函的第一时间发送给采购单位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与业主方一起根据原投标文件内容,对招标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分值合理,最后进行汇总统计,并无违法违规现象。故我公司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人杭州沃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质疑不予认可,对采购结果不作变更。

2022年8月23日我公司收到桐乡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立刻暂停了该项目采购活动,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核。

2022年8月26日,我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人员进行复查。发现嘉兴宏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中产品注册证资料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及说明第八条投标无效的情形第23.15款“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杭州沃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一然贸易有限公司提交响应文件中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及说明第一条投标须知第5.1款“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我公司已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欧邦代理2022-OBTC018),2022年6月2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7月18日组织开标(公开抽取专家,有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2年7月1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颂翊贸易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7月25日代理机构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函,2022年8月2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8月22日本机关收到本项目的投诉书,正式受理。

(二)项目调查情况

经审查,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较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分值合理,最后进行汇总统计,并未存在偏差。

根据原评标委员会人员复查结果,发现嘉兴宏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中产品注册证资料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及说明第八条投标无效的情形第23.15款“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杭州沃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一然贸易有限公司提交响应文件中的产品注册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及说明第一条投标须知第5.1款“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因此4家投标供应商只剩两家实质性符合。

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超皮秒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因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

四、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杭州沃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超皮秒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编号:欧邦代理2022-OBTC018)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