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2-138895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11-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周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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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关于桐乡市屠甸XX生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事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2年9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举报平台举报桐乡市屠甸XX生鲜超市销售过期蛋糕一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主要理由有:一、申请人在举报时提供了实物照片、收据小票证实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要求过多的举证责任于法无据,属程序违法;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非申请人需要去收集材料。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违法不究的情形,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举报平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信息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被举报人也否认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后被申请人于9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仍可提供相关线索以便于调查核实。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三十一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举报平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信息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以及全国12315互联网举报平台办理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二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并未发现存在举报所述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四十四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1日收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等,核查举报材料,后于9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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