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22-130719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3-14 |
组配分类: | 重大事项 | 文件编号: | 桐民〔2022〕8号 |
关于开展全市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暨第二批省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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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委、市政府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部署要求,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批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暨第二批省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示范点的参考标准另行下发)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殡葬的公益属性,科学规划和建设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坚持移风易俗、节俭惠民,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不断满足市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 (二)目标任务。2022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示范点创建工作,各镇(街道)申报市级示范点不少于1个,全市拟申报创建省级示范点2个。 二、 创建范围 创建省级示范点原则上以镇(街道)建设的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为主(包括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堂),多村联建(原则上生态墓地在 3 亩以上或骨灰安放格位不少于 5000 格)的墓区或骨灰安放设施,也可创建。各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开展示范点创建活动。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为创建的申报单位。 三、 创建步骤 示范点的培育与创建从 2022 年 1月开始至 2022 年 11 月底完成,按照申报认定、规划建设、市级验收巩固、省级验收巩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申报认定阶段(2022 年 1 月—2022 年 3月)。各镇(街道)要结合属地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参照《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附件1)确定示范点,于 3 月20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其中,市民政局将于3月底前将镇(街道)上报的省级示范点报送嘉兴市民政局。 第二阶段:规划建设阶段(2022 年 4 月—2022 年 8 月)。示范点要根据创建要求,做好示范点建设提升的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市级验收巩固阶段(2022 年 9 月)。市民政局将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实地考察、听取专题汇报等进行综合验收认定,对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桐乡市首批市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不符合示范点标准的,责成限时整改,整改后达不到示范点标准的,不予确认。 第四阶段:省级验收巩固阶段(2022 年 10 月-11月)。 省民政厅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的省级示范点通过实地考察、听取专题汇报、交叉验收等进行综合验收认定,对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浙江省第二批省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不符合示范点标准的,责成限时整改,整改后达不到示范点标准的,不予确认。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示范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倾斜。各申报单位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明确具体的工作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对照《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二)严格坚持标准。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示范点创建标准,考虑当地中长期规划,合规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示范点一经确立后,不得随意更换,所有墓穴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和建设质量。鼓励各示范点探索节地生态安葬多种模式,在达到基本创建标准的基础上,在设施设备、数字应用、长效制度、规范管理、公益服务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三)扎实推进实施。各镇(街道)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创建目标如期保质完成。同时,示范点创建工作将纳入 2022 年度考核内容。请各镇(街道)于 2022 年3月20日前将申报表、汇总表(附件2、3、4)通过浙政钉发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附件:1.《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 2.《桐乡市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申报表》 3.《全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申报表》 4.《2022年度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申报汇总表》 桐乡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1 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的建设,落实“民政30条”,结合我省实际和各地的做法,草拟了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供各地参考。 一、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 (一)释义。是为公民死亡之后,提供骨灰深埋、不影响植被生长,节约用地并按一定的标准建设和管理,与周围环境协调、具有公益性功能的公共公墓。 (二)规划 1.设立。一般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也可以有若干个村(社区)联合建设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鼓励在经营性公墓内开辟有一定规模的具有公益性节地生态的墓区。 2.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选择交通相对方便,地理位置幽静、自然坡度较小或低丘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非耕地。 3.规模。按照总人口7‰的死亡率及20年建设周期规划确定设计面积,每亩原则上不得少于280座。 4.设施。由墓葬区、服务区等组成,墓葬区中心必须配有树葬、花坛葬、壁葬等生态葬法,服务区应配备蓄水池、管理用房和给排水设施等配套设施。 (三)建设 1.规格。采取直接在墓穴安放骨灰盒的方式落葬。规格符合节地生态标准,单穴的整个占地面积不大于0.4m2,双穴的整个占地面积不大于0.6m2,墓穴地龛顶部离地面的距离适当,一般不高于20cm。 2.墓碑。不设立式墓碑,全部实行平放或斜放,斜放的与地面的角度不大于15度。墓碑大小适宜,单穴的不大于30cm*40cm,双穴的不大于40cm*60cm,厚度适宜,颜色统一,墓碑颜色与自然协调,墓碑设计简洁、大方,原则上不放照片。墓穴间以绿化带相隔,尽量减少硬化面积。 3.绿化。墓地绿化覆盖率达80%以上,种植常青树为主,禁止出现贴瓷砖等白化现象。 (四)管理 1.骨灰安放。应制定骨灰安放程序,不得随意安放,不得自行改扩建,严禁乱葬乱埋。 2.收费。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务必体现公益性,与经营性公墓严格区分,严禁承包经营,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开公示,收取相关费用,严禁违规收费。 3.日常管理。建立相关安全、环境卫生、周期管理等长效管理制度,确保环境整洁,提倡移风易俗、文明祭祀。 二、公益性骨灰堂 (一)释义。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骨灰安放的专用设施。 (二)规划 1.设立。一般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也可各村联合建设。 2.选址。利用荒废地、贫瘠地,相对幽静、交通相对方便,也可以与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等设施进行改造扩建。 3.设计。骨灰堂的建筑设计、环境设施设计、绿化设计等符合相关设计要求,设计中应考虑祭祀高峰日群众祭祀活动的需要,也应同步考虑树葬、草坪葬、壁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环境设计考虑精致小巧、古朴典雅。 (三)建设。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m2,骨灰寄存架一般不超过6层。骨灰寄存架之间不小于1.2m,骨灰存放室净高不低于3.3m。 (四)价格。公益性骨灰堂要体现公益性,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并上墙公示。 (五)管理。制定公益性骨灰堂的人员管理制度、骨灰安放、安全管理和服务评价等制度,并上墙公示。明确骨灰安放程序、后续骨灰周期管理制度。 附件2
桐乡市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桐乡市民政局制
桐乡市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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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浙江省民政厅制
全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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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22年度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申报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地点填写至镇(街道); 2.示范点名称填写要规范,直接体现公墓或者骨灰堂(塔、墙、廊);如属于卧碑小型墓、骨灰堂(塔、墙、廊)、树葬、草坪葬等各种综合节地葬法可填写“XXX综合节地生态墓园”; 3.墓穴价格免费提供填“0”,领取生态葬补后可抵销请填写实际价格并在备注里说明; 4.村(社区)联建的或者经营性公墓内建有的请在备注中说明; 5.以镇街道为单位汇总并盖章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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