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2-132443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4-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张某等4人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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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张某新 申 请 人:张某 申 请 人:叶某。 申 请 人:陈某鸣 被申请人: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康民东路58号公共服务中心3号楼。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准号为“330483202100004(变)”的行政许可,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本案将审理期限延长30日,后于2022年2月17日组织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张某新是桐乡市某某镇某某村13号房产的居民。申请人张某和申请人叶某是浙江省桐乡市某某镇某某村14号房产的居民。申请人陈某鸣是浙江省桐乡市某某镇某某坊4号房产的居民。申请人居住的房产与桐乡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位于桐乡市某某镇工业园区某某路99号的厂房相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准号为“330483202100004(变)”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所涉项目设计不合理,程序不合规,主要理由如下:1、相关行政许可所涉的项目主要经济指标中的容积率1.94,建筑密度55.45%,绿地率5.12%,停车位47个等指标涉嫌造假。2、从相关行政许可所涉项目现场施工情况来看,正在施工的建筑和原建筑通道过于狭窄,所涉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和火灾隐患。3、相关行政许可所涉项目一旦建成,将使得陈某鸣、张某新、张某(叶某)三户人家及其他几户人家无法正常采光、通风,同时厂房的生产噪音将严重影响三户人家及其他几户人家的生活起居。4、被申请人之前许可第三人建造的七层厂房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消除,该七层厂房使得陈某鸣这一户人家全天24小时无法照到太阳光。5、现在桐乡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施工建造厂房,存在违法施工。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贵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准予所请。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向桐乡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颁发的车间二扩建、车间三(年产经编面料3000吨技改项目)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1、2021年10月14日桐乡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领车间二(扩建)、车间三(年产经编面料3000吨技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交: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工业类项目变更)1份;②、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③、规划调整申请;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⑤、不动产权证;⑥、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⑦、项目变更蓝图总平面图、建施图;⑧、日照分析报告;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被申请人审核符合受理条件。2、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被申请人进行车间二(扩建)、车间三(年产经编面料3000吨技改项目)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公告期间项目周边利害关系人(包括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00在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北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并于2021年11月12日形成行政许可听证报告。根据以上程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三、五款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答复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第三人颁发批准号为“330483202100004(变)”的车间二(扩建)、车间三(年产经编面料3000吨技改项目)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申办规划许可资料齐全,所有图纸合规合法,审批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事实作如下回复。1、项目总用地面积7775.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607.95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3534.91平方米(本期4979.8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3.04平方米(本期0),容积率1.94,绿地率5.12%,建筑密度55.45%等为设计方案指标,并符合合同约定。2、该公司已建设的车间二相关审批手续齐全,不存在违法行为。3、本次规划许可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对北侧几户人家的日照要求满足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4、施工许可证审批、项目安全生产及消防隐患等不属 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内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向桐乡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颁发的车间二(扩建)、车间三(年产经编面料3000吨技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1年1月6日,被申请人经审核后,向桐乡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颁发了编号为建字第330483202100004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某公司取得位于桐乡市某某镇工业园区某某路99号的建设车间二扩建、车间三(年产经编面料3000吨技改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年9月29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并提交了变更后的施工总平面图、日照分析报告等材料。经审核后,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15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规划变更公告,对于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公告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如要求听证,可在公告期间提出书面申请,公告张贴于项目所在地。10月20日,申请人张某新、叶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1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某新、叶某及某某公司告知听证时间及地点,11月12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本案四申请人均参与了听证,11月23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的变更申请作出许可,11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该建设项目的批后公告,公告张贴于项目围墙处。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桐乡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车间二、车间三(年产经编面料3000吨技改项目))建设工程批后公布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建字第330483202100004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规划调整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平面图、日照分析报告、建字第330483202100004(变)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桐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依法行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四十四条、四十六、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某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后经审核认为某某公司申请建设项目调整变更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也不违反规划条件,故依法予以公示公告,举行听证,后对某某公司的变更申请予以核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批准号为“330483202100004(变)”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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