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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07Q/2022-133774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4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文件编号:
桐乡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 2022-06-14  10:48 来源: 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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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三、关于全面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办发〔201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工作目标。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将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同步规划,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已建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用房、设施等资源改造后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编制体现区域特色的市镇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各镇(街道)要在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3%~5%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确保满足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各镇(街道)要有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一)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对已经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和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基本完成城乡社区20分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二)鼓励兴办为老服务组织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为老服务实体,通过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镇(街道)、社区要利用辖区内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家电维修等资源,构建“助老服务网”,并采取社区社会组织形式登记备案。

(三)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协调为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个性的居家养老服务。继续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四、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以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形式进行登记管理。

(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水平。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务室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

五、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现实条件,可逐步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二)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全市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三)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市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加快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工

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并整改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以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直至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

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市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落实与养老服务相适应的市、镇(街道)财政资金保障增长机制。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1.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开展等级评定,经验收合格的5A、4A、3A、2A、1A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运行正常的5A、4A、3A、2A、1A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2.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以本市老年人为主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新建的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助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20%。

3.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建设规模,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后,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中心,其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按工程总投入(不包括土地征用费)的50 %给予资金补助(不含上级补助资金);对养老服务中心进行专项改造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根据实际项目总价的50%进行补助(不含上级补助资金)。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型、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型、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上级相关规定实行减免

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市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各镇(街道)要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各镇(街道)、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切实增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功能,分级承担组织指导、服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职责。

(二)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协调专业劳务公司,以劳务外包、岗位派遣等用工形式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定养老服务队伍培训计划,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技能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吸引更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志愿者、社工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积极推广“银龄互助”、“时间银行”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养老服务行列。

(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民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把养老服务事业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综治办)、编委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广电台、报社、残联、国税局、工商局、供电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养老服务规划的制定,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编委办负责落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人员编制;市司法局负责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教育局负责城乡社区老年人学习教育的指导,鼓励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市公安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批设立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和组织,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办法;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养老服务政府投入资金的保障,监管政府投入资金使用和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鉴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市建设局负责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和落实有关养老服务中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急救以及康复治疗等措施;市供电局为低收入老人提供用电优惠政策;团市委负责志愿者队伍建设;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941号)自行废止。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围绕桐乡打造未来中国“休闲养生目的地”的目标,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每百名户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5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有所提升,高龄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政策保障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1.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市财政将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市老年电大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扶持公益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

2.重点抓好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资源阳光分配制度和入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公办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每个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出台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建立养老机构补助政策、收费与星级挂钩机制。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对象以本市老年人为主的,按核定床位分期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补助。以上补助政策中,已享受市政府优惠的项目除外。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每张床位增加补助2000元,租用用房的每张床位增加补助1000元。对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人的,以机构星级为依据,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老人分别进行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补贴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社保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承担社会责任等用途。

3.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城市(城镇)社区全覆盖,到2017年底农村社区全覆盖。乌镇镇作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在乌镇启动智慧养老试点工程,并逐步向桐乡全市范围推广应用。从2016年起,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新建用房的,城市(城镇)社区、农村社区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500元的面积补助,分两年发放(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区域性的照料中心可适当增加面积);租用房屋建设的,按租金额度的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购买房屋建设的,参照新建标准执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成后第一年不定级,运营满一年后再评定等级,并落实2至2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1至8万元以奖代补的运营补助资金。镇(街道)配套相应的运营资金。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符合政府规划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照执行。

4.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的形式,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空巢、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五保”、“三无”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随我市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同步提高。根据老年人自身意愿和养老服务接收能力,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加强用地用房保障

1.充分保障养老用地指标。编制中长期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设置。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分年度予以落实。其中,社会力量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列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2.完善居家养老用房政策。按照20分钟养老服务圈的要求,合理规划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标准为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6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在集中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上,参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纳入配套设施建设。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养老服务设施。城乡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集中布置于底层。

3.明确养老供地方式。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接收本市老年人为主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

4.积极盘活闲置资源。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条件下,鼓励对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

5.加强对养老用地的监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完善人才培养政策

1.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培训。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培训教育规划。进一步加大在职轮训,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2.提高护理人员福利待遇。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给予技术等级津贴。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其中每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公益性岗位,重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单位缴纳的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实施人才入职奖补制度。对从2013年起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就业满5年后给予入职奖补。奖补范围和标准按《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执行,高等院校毕业生奖补费本科40000元,专科(高职)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费21000元,超出省奖补名额的,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4.推进社工融入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引入社工方法,渗透社工理念,提升养老服务的人性化水平。实现养老机构社工服务全覆盖,100张以上床位的规模较大养老机构要建立专门的社工工作室或配备专门社工。在与养老服务密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设置社工岗位,配备专业社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四)加强医疗服务政策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引导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医院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探索建立针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医院总额预算和单病种结算方式,保障各类入住老人的医疗需求。健全医保异地就医平台建设,切实解决异地入住老年人就医结算问题。

(五)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好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含污水处理费)、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3.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凡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5.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六)拓展产业投融资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2.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七)确保养老产业投资权益

1.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2.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经营管理较好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八)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以减轻机构运行风险。公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费可列入年度预算;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探索推进政策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探索建立老年人养老护理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九)健全养老服务监管评估制度

1.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区域性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掌握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作为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的依据。对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要对其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意愿等进行评估,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和确定补贴方式的依据。要组建统一的需求管理和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需求评估队伍,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要制订完善老年护理院出入院标准,在医保配套政策、出院执行保障措施等政策基础上推广实施,形成机构护理与机构养老、居家养护等合理分工,有序衔接。

2.健全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多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督查方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新建养老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出台之前设立的养老机构要加快整改、补办手续。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管,对其存在侵占、私分、挪用其资产或所接收的捐赠和资助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养老服务补贴等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对接受财政补贴的个人和机构通过瞒报、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罚。强化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加强各类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完善养老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法人性质、运行模式、服务对象等对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逐步统一各类养老机构收费项目,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办养老机构的普通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养老机构要按照机构分类的不同价格标准进行公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人。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要把养老服务水平列入镇(街道)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要加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六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的价格管理。经信部门要支持养老服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规划建设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绩效考评。各镇(街道)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各镇(街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各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和各自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全面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为完善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助力大花园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养老的愿望和需求,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现就全面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家庭尽责为原则,全面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强化居家养老基础地位,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构建幸福养老的桐乡样本。

二、工作目标

根据《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嘉兴市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助餐配送餐服务扩面的通知》(浙民福〔2018〕52号)文件精神,积极构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提升照料中心基础建设、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创新推进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壮大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推动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1年底,全市所有镇(街道)建成1家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达到3A级以上(含)标准,助餐、配送餐服务覆盖所有城乡社区;所有已建成的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社会化运营。

三、重点任务

(一)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

1.要进一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各类照料中心提档升级,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将1A2A级照料中心作为重点,逐一摸清底数,找准薄弱环节,结合社区老年人实际需求制定提档升级方案。

任务安排:以镇(街道)为单位,3A级(含)以上比例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达到80%90%100%

2.全面推行公建民营模式,选择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将公建民营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防止恶性竞争,同时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要求以镇(街道)统筹确定运营主体,推进服务资源整合、运行成本降低、服务标准统一和专业组织做大做强。

任务安排:以镇(街道)为单位,社会化运营比例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达到70%85%100%

(二)推进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基础,扎实推进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中心建设,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养服务、家庭支持、应急救助、辅具租赁和社会工作等专业化服务项目,整合推进乌镇“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升级版。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同时具备区域管理职能,功能上实现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错位发展﹑相互补充,形成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相结合,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相补充,机构全托﹑社区日托﹑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

任务安排:2018年:梧桐街道、乌镇镇、崇福镇、凤鸣街道;2019年:洲泉镇、屠甸镇、河山镇、开发区(高桥街道);2020年:濮院镇、石门镇、大麻镇。

(三)全面推进助餐、配送餐服务

各镇(街道)要将助餐、配送餐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重点基础服务功能。以体现公益性、社会化为原则,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平台,通过开办老年食堂、建设中心食堂、依托养老机构配送餐、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餐饮企业配送餐、邻里助餐和“互联网+助餐”等多途径解决老年人就餐需求。同时,各镇(街道)要加强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提供单位健全制度、规范经营,办妥《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和员工《健康证》。

任务安排:以镇(街道)为单位,助餐、配送餐服务覆盖村

(社区)比例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达到70%85%100%

(四)全面推进智慧养老建设

以乌镇“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为样板,全市应用统一的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建立覆盖全市的“线上+线下”服务网络。建设市级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汇总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对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监管。每个镇(街道)通过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布局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实施“线上智慧养老平台搭建,线下专业养老服务配套”的为老服务计划。

(五)增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统筹规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整合社会医疗、养老资源,建立医养结合综合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照料中心和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全面完成照料中心、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合作,通过派驻医生定期坐诊、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等形式,为老人提供便捷医疗和健康服务。

(六)优化等级评定工作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办法,坚持硬件设施与软件服务并重,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营、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满意度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等级评定和日常考核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享受财政补助政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第三方等级评定机制,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抽查、不定期暗访等方式,强化对照料中心的日常持续监管。

四、经费补助

(一)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资金主要由村集体经济投入、镇(街道)配套资金、市财政补助及社会资金投入等构成。

1.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市级资金补助按桐政发〔2015〕17号文件执行。

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市级运营资金补助在原1A、2A、3A、4A、5A补助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基础上,属于社会化运营的,3A、4A、5A分别增加补助2万元;属于自我管理的不增加补助。2021年后市财政只针对3A(含)以上的社会化运营的照料中心进行补助。

3.镇(街道)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属于社会化运营的,3A、4A、5A分别配套补助资金不少于1万元、2万元、3万元。

(二)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基础上进行建设,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个镇(街道)建设一所。

1.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改造经费(含新建装修)市级财政按项目总资金(须经第三方审计)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其余资金由镇(街道)解决。

2.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投入正常运营后3年内,市级财政给予每年18万元的运营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镇(街道)解决。3年后,市级财政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评定等级给予运营资金补助。

(三)助餐、配送餐服务

各镇(街道)以村(社区)为单位提供助餐服务,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各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提供单位要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公益价)每天供应中餐,今后根据老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视情扩面。

1.市财政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在本市的高龄老人(80周岁及以上)、空巢老人(无子女在桐乡市域范围内居住)、低保家庭老人、失能失智老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的老人)给予特惠对象补助。每人每餐补助3元(其中2元为餐费补助、1元为配送费补贴)。

2.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镇(街道)按不少于1:1配套。配送费用一般不少于每餐2元,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解决。

3.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弥补相关费用。村(社区)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和自身经济实力对老年人助餐再给予相应补助。

4.餐费补助由镇(街道)与村(社区)结算;配送费补助由镇(街道)结合当地送餐人员和志愿者配置情况,作为劳务费形式统筹安排支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纳入各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保障。各镇(街道)要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分级负担、基础补助与项目补助相结合的财政投入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结合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推进机制,明确相关措施,抓好组织落实。要加大对照料中心运营、助餐配送餐服务、养老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规范落实有效服务。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绩效。

本意见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