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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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 根据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有关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程,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居住安全。现将《桐乡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 桐乡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更有效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规范危房改造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困难群体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坚决打好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战,按照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好即时改造救助制度,实行当年改造、次年补助,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补助一户,促使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常态化,切实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和住房安全。 (二)原则。坚持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坚持公正公开,阳光操作原则;坚持危险困难优先安排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户主自愿的原则;坚持节约用地,节能环保原则;坚持即时救助,建立长效机制。 二、对象及标准 (一)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 1.根据民政部门共享至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单列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名单开展危房安全鉴定工作。 2.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二)危房改造对象房屋安全性鉴定 各镇(街道)结合实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将居住在C、D级危房的上述三类困难家庭列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 (三)改造标准 引导农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因危房改造而致贫现象。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危房改造面积根据《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111号令)的要求进行。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实施期限 2021-2025年间实施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二)改造类型 住房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房屋结构标准分为拆除新建、维修加固、其他方式安置等类型: 1.拆除新建:住房墙壁裂缝倾斜、存在倒塌风险的危房。 此类型鼓励在符合各镇(街道)村庄布点总体规划的“1+X+Y点”内进行建设;D级危房应选择新建方式实施改造。 2.维修加固:住房墙基墙壁完好,但屋顶年久失修,梁、椽、瓦破损、屋面漏雨的危房。 此类型可对现有住房进行全面维修和加固,重点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但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 3.其他方式安置:对确无收入来源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而放弃申请危房改造救助的家庭,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同时鼓励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置换村级“两新”公寓房。 (三)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改造资金以“公助户筹”的形式筹措,通过政府补助一部分、农民自筹一部分、社会救助一部分等措施解决我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当年改造,次年补助。 1.补助标准: (1)采取维修方式的,3万元以下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超出3万元的部分阶梯式按比例补助(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按70%补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20%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采取新建方式的,7万元以下的按实补助,7万元以上的补助7万元,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7万元。 (3)以公寓房方式安置的每户补助8万元。 上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各镇(街道)财政承担30% 。纳入治理改造范围的困难家庭危房鉴定费用由各镇(街道)承担。 2.违反《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建房的,取消财政资金补助资格。 3.对于申请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危房维修加固、拆除新建的项目,农户需与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的工匠或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材料、人工等费用清单。 4.已享受过危房治理改造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五年内不得二次享受市级资金补助,镇(街道)应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其住房安全。 (四)申请、审批程序 1.提交改造申请。符合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桐乡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效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改造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评议结果应在村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签署意见后报镇(街道)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镇(街道)复审。各镇(街道)要及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市建设局,审核结果应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4.市有关部门核准。由市建设局牵头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民政局、残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落实危房改造工作。 (五)质量安全监管 市建设局要加大危房改造的监督指导,督促镇(街道)、村委会按时完成危房改造。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实施危房改造,镇(街道)、村委会要协助村民选择诚信可靠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承担危房改造,对危房改造过程进行施工安全巡查监管,有条件的可引入第三方监理。 (六)指导验收管理 采用维修加固方式完成治理改造的,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复核,达到B级及以上安全使用要求的视为完成治理改造。 采用新建方式完成治理改造后,由各镇(街道)城建办、自然资源所、农经中心等相关科室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才能申请补助。 (七)完善档案信息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档”的管理要求,各镇(街道)将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危房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档案(包括危房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的图片影像)等材料存档。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逐户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四、强化措施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扶贫救助、危房治理改造部署上来,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与救助工作,并将之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工作职责。村级负责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的初审及资料上报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困难家庭的身份的复核、危房改造的实施、监督及镇级配套资金落实工作。市级部门核准工作由建设局牵头,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对困难家庭的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市农业农村(扶贫办)局负责指导监督工作推进,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是否为在册困难家庭身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安排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切实安排危房户建房用地,保障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用地需求。 (三)强化督查考核。扶贫救助和危房治理改造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实地核查,扎实推进工作。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奋勇担当,以铁的纪律抓好工作落实,决不允许麻痹懈怠、推诿扯皮、被动应付。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桐乡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申请审批表 2.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施工材料清单 3.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施工人工清单 附件1 桐乡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申请审批表 镇(街道) 村(社区) 填报日期:
注:1、困难类别栏填:①因病 ②因残 ③因灾 ④意外事故 ⑤无劳动力;2、家庭属性栏填:①低保证家庭 ②低收入家庭3、残疾人单列户。3、改建/维修栏填:①改建 ②维修 ③置换;4、人员类别栏填:①在职职工 ②离退休人员 ③未就业人员 ④灵活就业人员 ⑤在校学生 ⑥学龄前儿童⑦城镇三无⑧农村分散供养五保 ⑨其他人员;5、家庭成员栏:申请人情况必须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详细填写;6、户籍性质栏填:①城镇 ②农村;7、健康状况栏填:①健康 ②一般 ③长病号 ④残疾;8、文化程度栏填:①小学 ②中学 ③大学 ④文盲;9、政治面貌栏填:①群众 ②团员 ③党员 ④其他;10、本表一式二份,审批后返回镇(街道)留存一份;11、本人申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贫困户身份证明复印件、危房鉴定报告、预算清单、危房照片及公示照片等附后。 附件2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施工材料清单 施工时间: 施工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村委会确认(盖章):
附件3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施工人工清单 施工时间: 施工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村委会确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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