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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15K/2022-134624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7-0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文件编号:
李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2-07-07  17:15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桐乡市校场东路558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件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做出处理,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嘉兴李XX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广州酒家李XX专卖店”支付6. 73元购买了一盒“李XX红茶英红九号”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220213-305638983210418.由于购买到产品实物条索粗松,色泽杂乱,碎茶、粉末茶多,带有老枝老叶等夹杂物;茶叶有烟焦、酸馊等异味,汤色暗红浑浊,叶底不展枯暗,并无其李XX红茶特有的金毫;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2022年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嘉兴市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主要内容:本人于2022年2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嘉兴李XX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广州酒家李XX专卖店”支付6. 73元购买了一盒“李XX红茶英红九号”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220213-305638983210418.一、与茶叶直接接触的未知包装材料有刺鼻异味、灰尘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透气性好、无异味、无污染等规定。二、拆包发现茶叶条索粗松,色泽杂乱,碎茶、粉末茶多,带有老枝老叶等夹杂物;茶叶有烟焦、酸馊等异味,汤色暗红浑浊,叶底不展枯暗,并无其李XX红茶特有的金毫,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三、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出厂检验报告、无型式检验报告、无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望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通过平台与书面方式回复本人,谢谢。

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对于被举报产品,该企业索证索票齐全,台账完整,并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检测记录均为合格。该企业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销售者所应履行的义务,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不予立案。若举报人对产品品质有疑问,建议将产品送检,并携带检测报告举报至生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局,一并抄送至我局,我局将依法处置。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2年3月1日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不立案行政行为理由是商家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报告等证照,但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仅仅在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的行为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答复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详细情况如下:

2022年0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李XX的举报,李XX于2022年02月13日在拼多多“广州酒家李XX专卖店”(该店的执照名称为“嘉兴李XX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名为“李XX红茶英红九号”的产品,收到后认为该茶叶包材有异味、茶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其购买批次无出厂检验报告、无型式检验报告、无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其认为该商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我局给予查处。

2022年0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南路X号嘉兴李XX科技有限公司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现场办公人员共4人,电脑共6台,工作人员正在接单运营中。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所举报的产品购买订单号进行核实,该公司负责人确认该产品确为其公司销售。

2、现场该公司场所内未发现有各类产品,登入公司网站显示被举报产品已经下架,经询问,该地址仅为办公场所,发货地不在该地址,现场负责人表示此款产品已售罄。

3、嘉兴李XX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嘉兴李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广州酒家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XXXXXXXXXXXXXXX;被举报产品的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质检报告、供货方的证照、授权书。

2022年02月28日,我局认为,对于被举报产品,嘉兴李XX科技有限公司索证索票齐全,台账完整,并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检测记录均为合格。该企业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销售者所应履行的义务,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2年03月01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我局对该案的调处结果和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原因。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李XX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点理由:

申请人认为我局对其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且其购买的产品无法退款(产品已拆包,商家不予退货退款),申请人不服我局对其举报所做出的决定。

我局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

1、我局已实施调查,调查结果为:嘉兴李XX科技有限公司资质齐全,索证索票齐全,进货渠道正规,已充分履行作为销售者应尽的义务。且提供了被举报产品批次的出厂报告,同产品不同批次的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均为合格。

2、我局于2022年03月0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我局对该案的调处结果和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原因。

3、申请人在举报内容中并未提出消费调解的诉求,在我局不予立案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第一次提出需要退货退款的诉求,我局不予认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申请人已将产品拆包。

综上所述,我局对嘉兴李XX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对申请人李XX的回复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2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2月28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1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举报单(编号1330483002022022237406900)及所附材料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桐市监高立[2022]4号)、商家营业执照及产品进货凭证、检测报告、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八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其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货凭证齐全,作为销售者已经履行其查验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八、二十九等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2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2月28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1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