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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15K/2022-137162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9-2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文件编号:
丁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2-09-27  16:10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申 请 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杨雪乾,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举报编号为1330483002022051404620914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生活”购买“硅胶垫”一个,订单编号:220417-487299552640389,于2022年4月30日签收。因所购产品存在问题,于2022年5月14日在12315平台举报商家所销售的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其次,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结果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后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未限期整改,也未要求变更信息,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但被申请人以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的被举报人为由而不处理,变相阻挠申请人行使举报的权利,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任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项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二、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申请人正因被举报方无法找到而对举报事项不能核实而暂不予立案,现有证据根本不能确定其行为是否违法。第二,在无法证实被举报人违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责令其整改,且被举报方为个体经营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另外该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第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举报件移送分三种情况,一种是立案前收到举报后在发现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另一种是立案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还有一种是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其中第一种是可以移送或直接告知举报人,第二种是应该移送。而本举报件从登记注册地的角度上来说被申请人有管辖权,又因被举报方无法查寻无法调查核实其行为的违法性而无法立案,均不符合上述必须移送的情况。另,被举报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情况也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时程序、实体上均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不予立案并给予答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本机关查明:2022年5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桐乡市濮院王XX服装网店售卖的硅胶垫存在无标签标识等必要信息、有异臭、毛刺和污物、无产品检验报告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5.5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已于2022年2月15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举报人无法查找,于5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将不予立案结果及理由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申请人丁某某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