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2-137166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9-2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梁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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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东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违法查处申请书进行答复违法,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案涉投诉举报作出答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与桐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案外人”)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申请人缴付房款后发现所购商铺达不到开发商购房前的承诺。申请人所购商铺的房产分层平面图中三面为“共墙”,而实际申请人所购商铺与其他业主的商铺无分割界限,非特定空间,不能独立使用,无标志性,申请人无法确定自己的商铺位置。根据《关于商业和办公用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权属登记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商业、办公用房转让应当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因此,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就案外人分割拆零销售的违法行为寄出了违法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了申请人寄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但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对案涉违法查处申请作出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贵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准予所请。 被申请人辩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对举报处理的情形作出了规定。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后依法登记,并由被申请人直接办理。因受疫情影响,被申请人未能将该等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为此,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27日邮寄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事项已经受理,后续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申请人资格作出了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所申请事项系针对案外人的违法行为,其并无证据证明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与其本人合法权益存在利害关系,其举报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照法定职责对其举报进行处理,对案外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登记受理并在办理,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此,答复行政机关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案外人桐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其出售无明确分割界限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违法查处申请书。截止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止,被申请人未对该举报作出处理。 另查明,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函并于次日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事项已受理。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提供的《受理函》及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处理举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职责。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截止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止,未对该举报作出处理,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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