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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3-13868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9-26
组配分类: 桐政办发 文件编号: 桐政办发〔2023〕50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  14:57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1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奖励条件

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给予行政奖励:

1.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桐乡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桐乡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3.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风雅桐乡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桐乡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5.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桐乡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6.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桐乡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7.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8.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1.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善于管理,为桐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3.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在维持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7.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8.在其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行政奖励项目

(一)明确项目要求。各部门(单位)在申报行政奖励项目时,要围绕国家、省重大决策部署,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本部门(单位)主责主业,体现实绩激励导向。原则上对在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活动组织、重大事件处置、重大灾害救治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实施行政奖励。

(二)严控项目总量。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行政奖励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全年控制在8个以下。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的,根据行政奖励的时效性和激励功能,由承办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提出申请。

(三)规范申报周期。跨年度的重点(重大)阶段性工作,原则上待工作结束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展行政奖励,期间一般不开展。同一行政奖励项目原则上3年内不重复。

三、奖励名额

(一)集体。对集体的行政奖励,名额原则上控制在20个以下,且不得超过实际参评总数的15%,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5个。

(二)个人。对个人的行政奖励,参评人员必须为奖励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坚持“少而精”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凭事迹参评。奖励名额原则上控制在50名以下,且不得超过实际参评总数的15%,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15个。同一年度个人奖励原则上仅限1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

(三)名额分配。奖励名额原则上面向基层一线倾斜,奖励名额50%以上面向基层一线。

(四)其他。全市性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参评人数较多的,可在报嘉兴市相关部门同意后适当增加行政奖励名额。根据有关规定,奖励项目通过考核评选产生奖励名额的,按考核评选办法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定期项目申报。每年年初根据市党代会、市两会明确的中心工作,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确定牵头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提出奖励项目申请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初审意见,视工作成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临时项目申报。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确需及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由承办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提出申请。

(三)奖励项目实施。经批准的行政奖励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行政奖励承办部门拟定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2.承办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

3.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承办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征求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承办部门应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4.承办部门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本部门(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5.承办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6.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

五、其他事项

1.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发给一次性奖金。行政奖励所需经费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桐政办发〔2023〕5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