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3-13975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11-17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3〕22号 |
统一编号: | FTXD00-2023-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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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划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一个区片综合地价。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2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2.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8万元/亩。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 土地补偿费留村组部分为1.8万元/亩,其余0.6万元/亩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人员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桐政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