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1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桐乡市的不合格食品安全核查处置任务3起,立案3起,现将具体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3307032020销售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梦奇生鲜超市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桐乡市濮院梦奇生鲜超市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仅有1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行为。当事人为首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能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1.0版清单》的通知》)(嘉市监【2022】78号),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14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2项条件的:1.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条件,可以减轻处罚为“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因现场抽检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抽检批次产品,故无法没收。另,对当事人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行为,在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使用专门本子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并用专用文件盒存放查验记录和凭证,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仅有1个月的行为的行为给予警告。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二、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4335505销售的雪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姜山超市销售的雪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桐乡市濮院姜山超市销售二氧化硫残留物项目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雪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雪菜的进货单、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验合格报告,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货值金额较小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已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3307032211销售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九妹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桐乡市濮院九妹蔬菜店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仅有1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行为。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能提供该批次韭菜的进货单、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行为,在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使用专门本子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并用专用文件盒存放查验记录和凭证,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行为给予警告。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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