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3-139921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11-2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韩某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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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举报某某土特产网店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后于6月29日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举报问题: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锅巴,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该产品锅巴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请求贵局定性。并按照投诉举报人地址邮寄书面答复(用于行政复议或后续维权)或在12315平台详细答复(不予立案请明确说明原因,如有问题,本人定会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谢谢)。被申请人答复:韩某某:你好!你反映的事项,经调查核实,答复如下:接到你反映的情况后,我局工作人员随即开展调处。根据你提供的涉嫌违法线索,经立案调查,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已对某某土特产网店做出行政处罚。因你存在实际消费行为,经我局主动介入调解,某某土特产网店同意你不退货即可退款,你可通过平台客服联系,但拒绝其他赔付;如你不同意上述调解方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终止对你投诉的调解,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你对本回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回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1、申请人认为该被举报企业销售无糖锅巴经过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被申请人回复中说明该企业拒绝赔付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中做出终止调解的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难道该企业拒绝赔付就应该做出终止调解的回复吗,被申请人作为专业食品安全监督者应该做到对违法者严厉的处罚,其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难道是对违法者有什么畏惧还是和违法者存在什么利 益输送关系?其明显没有依法办案,属于严重不作为行为。2、申请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第三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3、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4、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向其他机关提起复议。5、因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因当向何机关何时进行复议,因此申请人现提出复议符合规定。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详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经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某土特产网店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某小铺”进行检查,被举报食品页面声称:“是否含糖:无糖”,但实际食品营养成分表显示产品未满足“无糖”声称的要求和条件。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做出罚款310元的行政处罚(桐市监处罚〔2023〕412号)。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被申请人亦通过该平台向其反馈。 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立案。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二、申请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1、申请人认为:该被举报企业销售无糖锅巴经过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被申请人回复中说明该企业拒绝赔付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中做出终止调解的不予立案回复,本人认为难道该企业拒绝赔付就应该做出终止调解的回复吗,被申请人作为专业食品安全监督者应该做到对违法者的严厉处罚,其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难道是对违法者有什么畏惧还是和违法者存在什么利益输送关系?其明显没有依法办案,属于严重不作为行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做出答复: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对某某土特产网店做出行政处罚。申请人前述“不予立案”、后又称“不予处罚”,明显存在矛盾。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对违法者畏惧、存在利益输送,是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人格诽谤和尊严亵渎。被举报人涉案食品页面宣称无糖,但实际食品营养成分表显示产品未满足“无糖”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申请人所述的“其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任何依据。申请人使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模块向被申请人反映当事人违法线索,举报内容中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消费诉求。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有实际购买行为,本着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主动介入调解。被举报人在询问调查中明确表示:“我们同意消费者不退货即可退款,请他们通过拼多多平台联系我;但该款产品没有实际食品安全问题,我们拒绝额外赔偿的要求。”,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某某土特产网店同意你不退货即可退款,你可通过平台客服联系,但拒绝其他赔付;如你不同意上述调解方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我局终止对你投诉的调解;同时亦告知申请人: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申请人没有提出消费诉求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其详细说明了其消费行为处理方案,已主动、充分履职,且告知到位。申请人反倒对被申请人妄加臆测、无端指责,更显示出其行政复议动机不纯、目的不正。2、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未告知本人因当向何机关何时进行复议,因此本人现提出复议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如果你对本回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何见申请人所称的“未告知本人因当向何机关何时进行复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违法线索,被申请人经案件查处,向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针对举报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时效。然而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调解本质属于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置的行政救济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于化解双方民事争议目的,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在其监管领域内对争议双方提出的观点和要求以第三者的身份策划一种妥协与和解的方法。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争议当事人自主选择后的结果,是民事的性质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理原则。法律鼓励、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实施和实现,但是公民应正确合理使用这项权利,促进行业的提升,而不应该在此谋求个人的创收。新版全国12315平台自2021年开通以来,申请人在平台举报量达120次,且在举报内容中就发出行政复议威胁;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多处出现前后矛盾、词不达意、错字别字现象,其滥用行政资源、盈利性目的明显。申请人此次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意见的回复。 本机关查明:2023年3月1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某某土特产网店销售的锅巴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后被申请人于3月1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3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被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后于3月28日作出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被举报人,后于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被举报人。4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由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所附材料、全国12315平台举报登记、反馈及办结信息、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行政处罚告知书》(桐市监罚告字〔2023〕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市监处罚〔2023〕41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十五第一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发布的广告与涉案产品实际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故依法对被举报人做出行政处罚。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并告知调解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二十二、二十八、二十九、五十七、六十、六十四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核查被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后于3月28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被举报人,后于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被举报人。4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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