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3-139923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11-2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蒋某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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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宜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桐乡市某某烧烤店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被申请人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1、该商家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GB31654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属于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制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回信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事实认定有误,应予撤销。2、被投诉举报人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应采取强制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会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罚。4、商家拒绝调解、拒绝召回、拒绝消除危害后果,属情节恶劣拒不改正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以及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5、《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应予撤销。6、商家拒绝调解、拒绝召回、拒绝消除危害后果,属情节恶劣拒不改正行为。也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7、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被投诉举报商家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应该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处理。因为相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是对商家网络经营作出的特别规定,同时又是属于新的规定。8、《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9、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除了行政相对人外,还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害人认为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幅度过轻或者不当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申请人是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因此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身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详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接申请人举报称其在美团上购买了桐乡市某某烧烤店的凉拌皮蛋,涉嫌超范围经营冷菜,请求查处给予书面回复,并依法进行奖励。经查当事人为桐乡市某某烧烤店,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4月17日书面通知申请人(邮件编号:XA73860886333)。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经查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经营餐饮,并在美团开设了网店“某某烧烤”,增加了凉拌皮蛋、凉拌黄瓜等凉菜项目,擅自通过美团店铺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未到市场监管部门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于2023年4月14日被被申请人查获。根据当事人美团店“某某烧烤”后台数据显示,截止2023年4月14日,被举报的“凉拌皮蛋”共销售2份,美团上标注销售单价为15 元/份,因成本无法计算,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被申请人当日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已停止制售凉菜并在美团店铺下架了冷食类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被举报的产品销售数量低,责令其改正后,当事人已停售了凉菜,且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未接到其他相关的投诉),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制售凉菜需要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责任。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对上述处理决定答复函邮寄申请人(邮件编号:XA73860863933),鉴于本案未进行处罚无罚款金额,被申请人未向当事人进行奖励发放。二、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蒋某某,自全国 12315 平台开通以来提起了 112 次投诉、1462次举报,是否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存疑,其可能向商家索要赔偿未果而利用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以给监管部门和商家施加压力,更利用行政复议门槛低的条件,滥用行政复议救济权,维护所谓的“自身合法权益”。这种轰炸式投诉举报、复议极大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为代价,仅为一己私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对处罚结果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其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具体理解如下:对因举报、投诉行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要区分其举报、投诉的事项是否涉及举报人、投诉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如涉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予处理,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于不涉及其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则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简述,涉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仅对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予处理的投诉举报有权提起复议,其他均无权提起。我们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且已作出答复,就算涉及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无权提起复议。 二、申请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有法可依,符合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在美团发现了当事人超范围经营冷食,后期由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有该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申请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销售的冷菜数量较少,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下架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至被申请人该案调查终结未接到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出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过罚相适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结果,并于2023年6月1日书面告知当事人。针对投诉事项,当事人认为申请人非生活消费购买,是以赔偿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并且索赔金额较大,故拒绝调解。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书面通知申请人(邮件编号:XA73864217533)投诉受理,于2023年5月18日书面告知申请人(邮件编号:XA73860867333)投诉处理结果,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并非为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2023年4月1日,申请人投诉举报桐乡市某某烧烤店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请求退款赔偿并依法处理。4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同日决定立案。4月1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同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N0417-2号)并于4月21日邮寄申请人。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市监不处〔2023〕28号)并于同日送达被投诉举报人。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N0601-1号)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于4月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N0407-2号)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5月18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桐市场监管〔2023〕第N0518-3号)并于5月22日邮寄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投诉举报信及所附材料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拒绝赔偿书》、询问笔录、美团店铺截图、整改报告、《举报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N0417-2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N0601-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N0407-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桐市场监管〔2023〕第N0518-3号)及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市监不处〔2023〕28号)及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许可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冷食,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二十一、二十八、二十九、六十四等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4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并于4月21日将《举报立案告知书》邮寄申请人。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投诉举报人。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市监不处〔2023〕2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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