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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3-14001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1-28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桐政办发〔2023〕58号
统一编号: FTXD01-2023-0014 有效性: 有效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14:50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3〕42号)精神,高质量推进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老有康养”,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嘉兴和桐乡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牢把握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位老年人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幸福康养生活,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桐乡新篇章提供坚强支撑。

(二)主要任务。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够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桐享康养”品牌效应日益呈现。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桐乡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照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定要求,落实各项养老服务。到 2025 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

<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老年人基本情况分析。动态掌握老年人基本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供需高效衔接。依托“e桐养”智慧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执行全市统一的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制度,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3.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逐步调整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面向所有桐乡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每人每月6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建立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加强顶层设计。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推进有效落地实施。继续实施“机构跟着老人走”行动,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加强与“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衔接。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健全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 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 2‰且不少于6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按“四同步”的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一交付镇(街道)使用。按照《养老驿站建设和服务规范》要求,因地制宜设置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站点。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或配餐服务,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6.推进医康养融合。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医疗卫生设施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鼓励大型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设置养老床位,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到2025年,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实现全覆盖,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2%以上,每万老年人配有认知障碍照护床位20张以上。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参与康养联合体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

(三)增强机构养老供给能力。

7.建设普惠型养老服务网络。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入住轮候管理制度。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8.培育标杆型养老服务机构。落地实施“品字标”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和养老服务认证制度,基本形成“标准+认证+采信”的养老服务认证模式,到2025年,全市创建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2家以上。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9.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扩面。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综合等级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精准补助,运营补助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推进老年食堂规范化建设,有序拓展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范围。鼓励惠老助餐社会化服务,建立对老年食堂和配送餐单位的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0.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提供居家服务。以镇(街道)或更大区域统筹确定社会化专业运营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推动资源整合、降低运营成本、促进标准统一。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持续推动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并逐步向符合条件的社会老年人拓展。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深化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探索形成具有桐乡特色的“家庭养老床位”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残联)

(五)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2.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推进待遇扩面。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或入住养老机构的,按照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执行。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13.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开展困难群众“共富十助”专项行动,推动困难老年人“幸福助养”,全面提高养老服务品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纳入低保、低边、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建立健全社区探访关爱机制,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4.提升养老护理专业水平。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到2025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7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红十字会)

15.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完善养老护理员激励褒扬机制,建立并落实全市统一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津贴。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6.积极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培育乐龄老人自治组织,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探索建立“e桐志愿”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七)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

17.拓展智慧养老应用场景。深化“浙里康养”场景在桐乡落地应用,提升“e桐养”智慧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应用,围绕智慧助餐、智慧康养、智慧居养三个维度,融合智慧养老院、智慧照料中心、独居老人智能安居宝、家庭养老床位等应用场景,丰富老年人助餐配送餐、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走失防跌倒等功能,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使用,提升整体智治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8.扩大智慧养老覆盖范围。到2025年,建成2家以上智慧养老院,所有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延伸。鼓励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桐享康养”,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强督促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意见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

附件:桐乡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桐乡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服务项目

服 务 内 容

服务类型

责任单位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1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市人力社保局

2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市人力社保局

老年人

3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4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5

法律服务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的减半收费。

关爱服务

市司法局

6

老年教育服务

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学校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关爱服务

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

7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60周岁至69周岁的减半收费,70周岁及以上免费。

物质帮助

市交通运输局

8

景区旅游服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游览本市范围内的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景区免首道门票。

关爱服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9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为户籍老年人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10

惠老助餐

老年人在老年食堂、公益助餐单位、助餐点就餐享受优惠价格。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80周岁

以上老年人

11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2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13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4

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15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16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市医疗保障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7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8

分散供养

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19

集中供养

由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特殊困难

老年人

20

探访服务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市民政局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21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23

社会救助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滞留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给予落户安置。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24

机构养老

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照护服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

25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关爱服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

26

供养保障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子女为桐乡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27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关爱服务

市公安局

*28

机构养老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实行轮候管理制度。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说明:1.标*号的为桐乡市增加项目。2.本《清单》为2023年版,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桐政办发〔2023〕5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