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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3-1402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2-07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桐政发〔2023〕27号
统一编号: FTXD00-2023-0011 有效性: 有效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1  09:41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

在征收住宅房屋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同时,被征收人按可安置面积享受以下安置优惠。

1.选择多层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5%,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选择高层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优惠25%,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征收住宅项目房屋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执行。

(三)搬迁费。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

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四)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梧桐街道、濮院镇每月每平方米20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2)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崇福镇、乌镇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900元;

(3)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850元。

2.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按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按标准计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为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征收人拒绝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签约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并不少于2万元的奖励。设置集中签约期的征收项目,在集中签约期内签约的,可以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具体金额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二)搬迁费。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三)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在规定交付期限内月平均数的2倍,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签约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5%的奖励。设置集中签约期的征收项目,在集中签约期内签约的,可以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具体金额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附则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12日公布的《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桐政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桐政发〔2023〕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