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4005099/2023-140501 | 发布机构: | 河山镇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12-08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河政〔2023〕65号 |
关于印发《河山镇农村道路路灯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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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河山镇农村道路路灯设施管理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附件:《河山镇农村道路路灯设施管理办法》 河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河山镇农村道路路灯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山镇农村道路路灯管理工作,保障路灯及相关设施(以下简称“路灯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道路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嘉兴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镇农村道路(不含镇建成区和各村新村点内道路)上路灯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路灯设施包括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道路灯设施和各村投资建设的村道路灯设施。 第四条 路灯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要求。 第五条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是河山镇路灯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镇行政区域内路灯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交管站具体负责乡道路路灯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监管,村道路灯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由村负责。 第六条 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交管站)、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财政管理办公室、河山派出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石门供电所等单位和属地村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路灯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 按照属地原则和农村道路管理原则,乡道路灯设施的新建、扩建由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交管站)负责建设,村道路灯设施的新建、扩建,由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将次年建设计划报镇村镇建设中心。 第八条 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各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计划,组织制定路灯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查新建、改建乡村道路改造项目时,有涉及路灯设施建设的,应当将路灯设施列入配套建设项目,其资金应当纳入新建、改建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路灯装灯率应当达到100%。配套的路灯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路灯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路灯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及相关材料设备的选用、采购,应当符合路灯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等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路灯设施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路灯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光控制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稳妥推进路灯节能改造建设。 第十四条 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路灯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淘汰全部低效路灯照明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农村道路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投资的乡道路灯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路灯设施运行维护费和电费,各村投资的村道路灯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和电费由村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和各村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灯设施,由建设单位会同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于60个工作日内向镇村镇建设中心移交资料。乡道路灯设施的维护可委托属地村委会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 第十七条 各村投资建设的村道路灯设施,其产权归各村所有,由各村负责维护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 第十八条 路灯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可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社会择优选择路灯设施维养单位。路灯设施维养单位按照路灯设施维护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村道路路灯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视制度,积极实施路灯智能化管理新措施,加强对路灯设施动态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和有关联动机制,制定路灯抢修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路灯考核制度,定期对路灯的运行、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乡村道路路灯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通知交管站或各村委会按照规定予以修剪。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建(构)筑物等严重危及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乡村道路路灯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路灯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路灯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路灯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钻探、打桩、堆压物品,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路灯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路灯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路灯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损坏路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各村及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鼓励公民自觉保护路灯设施,检举、揭发故意破坏、污损、偷盗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路灯设施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在路灯设施上设置通讯线缆、宣传品、广告等的,应当征得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或者产权单位同意,并按照路灯设施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动路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或者产权单位同意,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除路灯设施建设和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接用路灯设施的电源。公用或者公益设施确需接电的,设置单位应当向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或者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用电,设置单位对外接用电安全负全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