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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15K/2023-106968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4-28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文件编号:
蓝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3-04-28  16:55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申 请 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告知,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在拼多多(桐乡市某某药房)店铺购买了[某某药房直发]宫宝胚宝胶囊0.3g*30粒,补肾助阳用于虚汗怕冷(19.8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功效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虚假宣传。后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馈,要求其协助申请人与经营者协商,然而被申请人反馈我:“经核实,该药店在平台上销售的宫宝牌胚宝胶囊外包装和内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均标注有“补肾温阳、养血填精。用于肾阳不足,精血亏虚,面色萎黄,食欲不振,畏寒肢冷,腰膝冷痛,气短自汗”的文字,因此,你投诉的该药房店铺页面“补肾助阳、用于虚汗怕冷”的宣称虚假证据不足。经协商你们已完成退货退款,经调查药房明确拒绝你的赔偿要求,现我局终止投诉调解和不予立案调查。”对此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从未协助过申请人与经营者进行调解,也未对投诉中反映的商家虚假宣传一事进行核实处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答复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详细情况。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于2022年12月9日在拼多多(桐乡市某某药房)店铺购买了[某某药房直发]宫宝胚宝胶囊0.3g*30粒,补肾助阳用于虚汗怕冷(19.8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功效用语:虚汗怕冷,药品说明书里面并无此项治疗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其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望让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对其赔偿500元。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后,经核查被投诉人为桐乡市崇福重九药房,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受理了该投诉。于2022年12月16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了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开设的拼多多网店内购买胚宝胶囊的事实,并核查了胚宝胶囊的外包装和拼多多网店内该商品的宣传情况。之后经协调,被投诉人表示已完成退款退货,明确拒绝赔偿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关于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胚宝胶囊的外包装有标注“功能主治:补肾温阳、养血填精。用于肾阳不足,精血亏虚,面色萎黄,食欲不振,畏寒肢冷,腰膝冷痛,气短自汗”,结合拼多多网店内该商品的宣传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虚假宣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通过12315投诉平台回复了申请人:经核实,该药房在平台上销售的宫宝牌胚宝胶囊外包装和内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均标注有“补肾温阳、养血填精。用于肾阳不足,精血亏虚,面色萎黄,食欲不振,畏寒肢冷,腰膝冷痛,气短自汗”的文字,因此,你投诉的该药房店铺页面“补肾助阳、用于虚汗怕冷”的宣称虚假证据不足。经协商你们已完成退货退款,经调查药房明确拒绝你的赔偿要求,现我局终止投诉调解和不予立案调查。

二、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未收到赔偿款而认为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草率,并以此提出行政复议,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三、申请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12315投诉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投诉受理、处理和回复,对其投诉中提到的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也进行了核查和回复。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复议请求赔偿不成立。

四、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在12315投诉平台接到申请人投诉,2022年12月15日受理了该投诉,2023年1月5日通过12315投诉平台回复了申请人关于其投诉和相关举报内容的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并非为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 2022年12月13日,申请人在12315投诉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在拼多多(桐乡市某某药房)店铺购买的宫宝胚宝胶囊存在网店销售页面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功效用语,要求被投诉人赔偿500元。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告知,于次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于2023年1月5日通过12315投诉平台回复了申请人关于其投诉和相关举报内容的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截图、购买产品交易记录、案涉产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投诉流转信息时间抽打印件、被投诉方情况说明打印件、被投诉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案涉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本案中被投诉人在被申请人组织调解过程中提出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告知,后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告知,程序合法。

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情况也进行了现场核查,被投诉人在网店销售的“宫宝胚宝胶囊”不构成虚假宣传,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告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