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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46F/2023-106430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4-06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关于规范桐乡市强村公司运行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06  11:23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深化集体经济经营机制创新,加快提升全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桐乡市强村公司运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以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为目标,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坚持“产权清晰、收益归村”原则,加强政府引导、资源整合、产业配套,积极培育强村公司并规范运行机制,推动集体经济从“保底型”“发展型”向“共富型”转变,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探索乡村共富新路径,开创桐乡市强村富民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推进强村公司量质并举、规范运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综合盈利能力。力争到2025年,全市各级各类强村公司稳定在50家左右,年利润超100万元强村公司达20家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政主导。各镇(街道)是组建强村公司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公司顺利运营。各级相关部门和国有公司要主动联系对接,统筹公共资源、项目、资金等纳入公司运行范围,保障公司正常运转。

2.坚持因村施策。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研究分析当地实际,发挥好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精准施策,因村施策,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做好强村公司组建运营工作。

3.坚持长效管理。新组建公司由各镇(街道)、村抽调专人负责管理运行,运转正常后走市场化运营,注重短期增收与长期发展相结合,着力增强造血功能,建立健全强村公司长效运营管理机制。

二、发展重点

强村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为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通过投资、参股组建公司实体或入股市、镇(街道)联合发展平台,以项目联建等形式统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公司化运营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其中跨镇(街道)组建的为市级强村公司,同一镇(街道)内跨村组建的为镇级强村公司,单个村占股超50%且无国有资本和其他村参与的为村级强村公司。现阶段主要是探索一二三产融合、农文旅一体化、社会化服务等带动农民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和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增收的经营渠道。

三、主要举措

(一)规范公司设立与注销。强村公司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运行。镇、村级强村公司一般由各镇(街道)、村根据当地区位条件、资源分布等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物业、绿化、保洁、设计、施工等多种形式项目。强村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村级强村公司,可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担任法人代表,鼓励通过聘请职业经理团队开展运营管理。镇级强村公司董事、监事一般在入股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中推选产生。多村参股国有平台公司的,股份可委托国有平台公司运营,参股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代表)应作为监事会成员对国有平台公司相关项目运营开展监督。强村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注销的,镇级强村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并报镇(街道)班子会议确定后,按程序予以注销;村级强村公司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备案后,按程序予以注销。

(二)规范公司运行。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强村公司章程的方式,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占股,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到期资产处置方式等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内容,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镇级强村公司由各镇(街道)党委政府抽调专人联系负责管理运行,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村级强村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村集体财务会计制度,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前置审议,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社监会对强村公司经营决策、投资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事项实施监督。

(三)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加强公司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强村公司财务报告、产权变动等有关事项需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加强公司账户管理,强村公司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设一般账户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村级和村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镇级强村公司,所有账户须纳入“三资”监督管理范围。执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人员由强村公司公开招聘,也可由入股村经济合作社委派。规范非生产性开支,强村公司不得列支入股村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公司捐款捐助或者向公司摊派。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制定规范的招待消费标准。

(四)强化公司监管。各镇(街道)是强村公司的监管主体。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并接受各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鼓励企业会计委托镇(街道)代理制度,推动国家审计和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强村公司延伸,村级、村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镇级强村公司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审计范围,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各镇(街道)、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国有资产股份以及财政补助资金入股的强村公司应当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延伸审计。公司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和巡察机构的延伸巡察。

(五)加强风险防控。强村公司设立前,要加强调查摸底、评估论证。要建立担保和借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融资,但不得以强村公司名义替政府举债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加强项目风险防范,严禁违法违规承接项目,严禁将项目进行违法转包。鼓励地方政府和保险类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强村公司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强村项目专门保险产品等方式,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公司经管人员风险防范,坚决杜绝个人和外部工商资本稀释村集体在强村公司中股份。建立强村公司经营问题发现机制,畅通问题反馈、信访举报渠道。

(六)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发展资产经营型、社会服务型、订单生产型、工程承揽型4种类型的强村公司稳健经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发挥强村公司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强村公司以产业、片区、资本等领域成立强村公司共富联盟。鼓励强村公司与共富工坊、乡村共富体等协同推进、互为补充。审慎推进强村公司与民营企业合作。积极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通过招拍、流转、作价入股等方式交由强村公司经营。允许到村的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作为资本金入股强村公司。

(七)拓展经营范围。鼓励结合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发展需要,将集体土地或农户有意向流转的土地集中连片,由强村公司开展农业生产;鼓励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开发利用,由强村公司统一发包或经营,发展休闲观光、民宿、农家乐等农旅产业;鼓励强村公司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参与乡村一般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强村公司承接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道)和国企的服务类、工程类和中介类相关项目。支持飞地、物业、光伏等优质项目迭代升级,探索农工商一体化、社会化服务等带动农民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经营渠道。建立公司运行负面清单,确保公司合法经营。

(八)强化人才激励。创新选人用人和人才激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强村公司探索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职业经理人聘用制。强村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经验、懂管理、会经营的职业经理人。要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效益与公平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强村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鼓励大学毕业生任职强村公司,鼓励引进本地能工巧匠、施工队等相关人才进入强村公司。镇(街道)需制定强村公司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对公司每年开展绩效考核,对经营成效显著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强村公司运营指导,协调解决强村公司发展难题,监测调度强村公司运营情况;市纪委监委要推动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贯通融合纪律、监察、巡察、派驻四项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发改局要加强规划统筹,积极推动项目与强村公司协调推进,互促发展;财政局(国资办)要加强财政支持政策制定落实和项目资金监管,加强对国有资本控股强村公司运营行为监管,加强国有企业对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帮促;市场监管局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市金融办、税务局等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强村公司政策支持;其他部门也要积极作为,形成合力推进氛围。同时,探索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担当作为,鼓励大胆探索。

(二)优化项目保障。发挥规划引领,在制定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规划时要优先安排强村公司发展项目,开通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加强项目供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全面排摸梳理可供承接的服务类、工程类和中介类公共资源,原则上对于有条件参与政府招标的强村公司在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对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业服务项目、优质特色农旅项目的强村公司,按政策最高档给予补助。

(三)强化要素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放贷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强村公司贷款合同期内实行“无还本续贷”;鼓励对重点提升村参与组建的强村公司贷款,给予不高于LPR利率优惠。加强土地保障,可安排节余土地指标有偿调剂收益资金入股强村公司。落实村级留用地政策,鼓励利用留用地和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于建设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为强村公司提供土地保障。

 

 

桐乡市强村富民领导小组

                                2023年3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