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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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2〕38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着力巩固提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以房屋安全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 排查范围。各地要对辖区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及其他房屋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第三次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托统一部署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下简称调查系统),不论土地性质,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全面摸清自建房底数。 2. 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摸清三张清单,即自建房房屋结构安全性清单(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自建房经营使用安全性清单(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自建房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清单(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 3. 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镇(街道)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通过调查系统数据采集逐一归集自建房及其他房屋信息。 (二)彻底整治隐患。 1. 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房屋结构安全性、经营使用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三类问题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楼(户)、销号一楼(户)。 2. 实施分类整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农村房屋,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比较严重的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城镇自建房,要第一时间“立防护”,并根据鉴定结论,及时开展解危工作;对存在经营使用安全性问题的自建房,要对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开展消防、燃气等相关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加强出租人员登记监管;对存在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的自建房,要及时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做好查处工作。 (三)加强安全管理。 1.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要全部纳入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系统(以下简称“浙里建”),其他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要全部纳入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房“浙建事”),实现对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管控。 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多渠道畅通自查自报机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上报属地政府。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发挥综合行政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利用省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系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整治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举报、核查、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充分发动群众提供隐患线索,逐一核查,销号管理。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可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社会事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强化数字赋能。以房屋安全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积极参与做好全省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迭代升级,建立一户(栋)一码、多跨协同及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房屋建筑从审批到建设到使用管理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加快推进“浙里建”和农房“浙建事”在全市面上的贯通运行,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守牢我市房屋安全底线。 5.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进度安排 (一)开展“百日行动”(至2022年8月底)。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充分利用调查系统,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基本情况。6月底前完成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排查,7月底前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排查,8月底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全面管控,确保全面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整治。一是集中排查(至2022年12月底)。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边查边治”原则,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分步进行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2022年11月底前完成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三类重点自建房排查及数据录入工作,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和其他房屋的排查及数据录入工作。各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即查即治。二是集中整治(至2023年6月底)。各地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整治方案。2023年5月底前完成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的三类重点自建房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成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并同步建立全市房屋安全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 (三)巩固提升阶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下沉监管力量,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新增危房,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坚持市统筹,镇(街道)抓落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要明确承担自建房全周期管理职能的部门或科室,进一步压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结构安全问题,迭代建设全省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用作电影院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和指导工作;经信部门负责指导民爆企业和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等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民宗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其他相关社会福利设施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司法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领域业务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负责指导开展各类违法建筑排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用作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文旅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托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房屋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负责指导用作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体育行业领域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职责行使自建房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职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国家机关的房屋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云资源、数据共享等平台支撑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监管责任。 (三)加强支撑保障。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排查机制,积极响应“千名专家、万名工匠”行动,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建筑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推动建立校地合作机制,充分动员高校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充实排查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委托第三方对排查工作准确度、全面性进行评估,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并给予经费保障。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加强督查整改。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和相关普法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和主体责任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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