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本地动态
学生校园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 2023-06-30  15:47 来源: 桐乡市 浏览次数: 打印



日前,桐乡某小学组织全校学生观看校园篮球比赛。在走廊排队时,学生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因互相嬉戏打闹,撞倒了正在一旁蹦跳的小静(化名),小静因此面部受伤,花费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

那么在这起事故中,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对此,学校和3名学生家长意见不一:小静家长认为,小静是被张三和李四撞倒的,而张三与李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排队时没有安排老师在现场指挥,未尽到监管职责,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三和李四的家长认为,此次事故纯属意外,是小静蹦跳时未注意到周围同学导致的,自己也有责任;学校则表示,学校已经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尽到了安全教育提醒义务,并设置了安全保护设施,无监管不当情形。

大家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于是,小静家长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学校及张三、李四的家长共同赔偿损失5万余元。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首先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学校提供的事发当时学校走廊监控视频画面显示,事发前,学校保洁人员刚对走廊进行清洁,存在地面湿滑的可能,且由于监控视频中部分画面被遮挡,导致只能通过3名学生的上半身动作大致推导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不过事发时,现场未有带班老师维持排队秩序,这反映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疏忽。

随后,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对双方行为进行分析,又从情理角度对双方矛盾进行调解,学校及张三、李四家长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经调解,由学校赔偿小静损失2万元,张三、李四家长各赔偿小静损失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静、张三、李四都只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在确定归责时,既要考虑学生的人身安全,又要顾及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法院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的程度、大小来判定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静、张三、李四3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张三、李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