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3-109003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07-1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杨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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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9999043401061566)(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是桐乡市某某路某某号的业主,由于近半年来某某路一直在进行各种工程改造,以及停车场改造,目前尚未完工,导致附近居民晚上下班回家停车困难,给老板姓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太多不便和困扰。为此,申请人对于本次违停抄牌不认可,申请人强力要求撤销此次的违停罚款单,请桐乡市行政复议局查明原因。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为机动车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处罚单位。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车辆停放区域属于被申请人执法范围。根据《关于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桐城执(2009)31号)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人行道上(侧石以上至沿街建筑物外缘范围)未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行为,机动车同时侵占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的违法停车行为统一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申请人车辆停放于桐乡市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公园旁处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区域,地面施划线为非机车停放泊位线),属被申请人的执法范围。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现场录像资料显示,2023年4月6日19时53分,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巡查至桐乡市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公园旁,发现车牌号为浙某的小型汽车停放于某某路某某公园公共广场内,车辆处于熄火状态,且驾驶室中无人。故工作人员对其违停行为进行图像采集并将《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一份贴于机动车上,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要求申请人持告知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在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理窗口接受处理。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理窗口接受处理,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9999043401061566),并当场送达申请人。处罚决定书已载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告知申请人罚款缴纳方式和司法救济途径,并由执法人员盖章. 四、申请人的请求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执法仪现场录像资料显示,某某路道路改造工程已完工,且道路泊位线及标识已施划,申请人理应依法在施划停车泊位中停放车辆,而非擅自将车辆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其行为已影响其他行人通行。并且,在某某路道路改造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直对该区域的违停车辆用文明劝导单的方式进行提醒。因该严管路段违停现象严重,根据实际需要,被申请人于 2023年4月6日起对该区域进行违停贴单管理。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于法无据。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违法停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明确。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4 月6日19时53分,被申请人巡查至桐乡市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公园旁,发现车牌号为浙某的小型汽车停放于人行道上且申请人不在场,后被申请人对其违停行为进行图像采集并依法送达《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4月1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被申请人对车牌号为浙某的小型汽车违停现场进行取证的执法仪视频和现场照片、《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关于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桐城执(2009)31号)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对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九十三、一百零七等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实施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对其违停行为进行图像采集并依法送达《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9999043401061566)。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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