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3-109011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07-1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张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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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关于“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G认证儿童变形投影电子表玩具”投诉举报事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处理投诉举报并答复,于2023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儿童变形投影电子表玩具,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反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处理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儿童变形投影电子表玩具投诉举报事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属性认定错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儿童用品:玩具(2202),对产品种类的描述: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产品适用范围:电玩具。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无论由何种材料制成,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热源玩具、实验型玩具等。涉案产品儿童变形投影电子表玩具符合电玩具属性描述,故涉案产品需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后方可销售。被申请人称“无法根据产品材料及使用说明判断其是否需要强制性认证”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于产品属性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未按法律规定程序调取电子数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涉案产品宣传页标题“投影手表巴斯光年儿童玩具”,儿童玩具需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方可销售。被申请人未调取天猫网平台相关电子数据如商品宣传页、买家评价、购买记录等与之比对,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核查义务。三、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公正进行案件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时已提供该儿童变形投影电子表玩具的实物照片,被申请人未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交涉案产品实物及收货开箱视频等补充证据确定产品属性,就做出“无法根据产品材料及使用说明判断其是否需要强制性认证”行政决定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其错误行为应由复议机关予以确定。申请人在涉案商家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营网店购买商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具有处理投诉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如何作出处理,该行政行为与本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请。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详细情况。2022年12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投诉。12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拟于被诉方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但因疫情影响,该公司处于暂时停业状态,无法进行现场核查。12月19日,因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符合《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受理的情形,被申请人予以受理。12月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到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某街道某路某号某幢某楼某室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被诉方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天猫网店“某专营店”已关闭,相关链接已删除。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订单编号,通过被诉方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网店后台查询,显示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确为其公司网店售出,金额为19.9元。3、现场未发现有被投诉产品库存,现场被诉方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出具了被诉产品的进货凭证、检测报告(英文)及强制性认证证书(中文)。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该产品外包装均为外文标识,无中文标签,而被诉方提供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为中文,无法核实对应关系。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为审慎起见,被申请人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当场对其公司开具责令整改书,责令其整改。2023年2月20日,被诉方出具拒绝调解书,拒绝调解书内容显示其司出于用户满意度考虑,曾与申请人进行协商,但申请人坚持2000元赔偿金额,被诉方无法接受,故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诉求。2月22日,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明确为投诉,被诉方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于申请人的诉求明确表示拒绝,依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做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对该投诉的回复结果。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理由不能成立。1、投诉的调解本质上属于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置的行政救济机制。被申请人出于化解双方民事争议目的,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在其监管领域内对争议双方提出的观点和要求以第三者的身份策划一种妥协与和解的方法,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争议当事人自主选择后的结果,是民事的性质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因此当然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2、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投诉;12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12月30日,被申请人赴被诉方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开展现场检查;2023年2月20日,被诉方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书;2月22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做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办结反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3、在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开展的现场检查中,被申请人调取了被诉产品“投影手表巴斯光年儿童玩具3岁宝宝南海女童幼儿电子表6岁蜘蛛侠”后台订单信息、进货凭证信息,被诉方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司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被诉产品由进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英文)及强制性认证证书(中文)。由于被诉产品包装均为外文,无中文标签,无法判断其产品名称、类型、材质、规格、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无法与被诉方所提供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所对应,也无法判断该产品是否需要强制性认证。但该产品确实无中文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当场对其公司开具责令整改书。在投诉反馈内容中,被申请人将上述调查处理情况也一并进行了反馈。4、根据被诉方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20日出具的拒绝调解书显示,申请人要求赔偿2000元,而其购买产品价值为19.9元,明显超过合理赔偿范围。且根据全国12315系统显示,申请人共计投诉108次,举报10次。综上,对于该明显有目的性的行为,被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其并非出于生活消费所需目的的真实消费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回复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12月19日依法受理并告知申请人。12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同日作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责改通知书》并送达被投诉人。2023年2月20日,被投诉人提交《拒绝调解书》,后被申请人于2月22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及所附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被投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检测报告及强制性认证证书、拒绝调解书、全国12315系统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12月19日依法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后经调查发现案涉产品无中文标签。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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