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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5089/2023-109084 发布机构: 凤鸣街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6-25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凤办〔2023〕31号
关于印发《凤鸣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6 来源:凤鸣街道 浏览次数: 打印

各办(中心),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凤鸣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桐乡市人民政府凤鸣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25日    

凤鸣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途径,形成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共治格局,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是指具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意愿、由凤鸣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食安办”)聘任、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的食品安全志愿者代表(以下统称“社会监督员”)。

第二条 街道食安办应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公开向社会聘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含志愿者、义工等)。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开展的日常监督工作,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进行,反映问题应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专家、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行业协会,以及大中专院校师生,中小学校教师,街道和村(社区)干部、行风监督员等人员中优先聘任。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专业知识;

(二)关心食品安全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可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要求。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由街道食安办提名或者由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村(社区)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被列入提名的社会监督员,应当经由其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同意,并填写由街道食安办制发的《凤鸣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推荐表》。街道食安办对列入提名的社会监督员进行审核确定。被确定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由街道食安办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及《凤鸣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应发挥监督、宣传、信息报告、联络等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聘任单位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协助街道食安办对所管辖区域食品相关单位(含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种养殖基地等场所,下同)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街道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等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五)向街道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六)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承担街道食安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凤鸣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

(二)社会监督员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社会监督员不得接受或向被检查者索取财物,不得与被检查者存在与其受聘身份不符的利益关系;

(四)社会监督员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获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媒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和传播;

(五)社会监督员发现自己从事的检查工作与被检查者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街道食安办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通过相应的联系方式与社会监督员保持联系,并听取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工作例会制度

街道食安办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和布置任务、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反馈制度

街道食安办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所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情况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监督员,并作出解释。

(四)教育培训制度

街道食安办不定期对社会监督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知识培训。

(五)表彰奖励制度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社会志愿服务,无相应报酬。街道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会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发现和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由监管部门查实的社会监督员,街道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食安办可以提前终止对其聘任:

1.聘任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2.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3.其他特殊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  聘任单位的法律保障义务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遇检查对象干扰或阻止,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聘任单位应依法支持其通过法律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被监督企业的协助义务

对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本街道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止。如发现社会监督员存在违反纪律的情形,可以向街道食安办或有关单位反映、检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凤鸣街道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凤鸣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名单

附件

凤鸣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名单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监管所

陆娟

1*******7

农经中心

施汉忠

1*******5

应急管理办

徐进其

1*******2

中心幼儿园

沈生惠

1*******4

综合执法中队

沈晖

1*******0

天女中心小学

陈寿荣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