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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3-10995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7-21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桐政发〔2023〕15号
统一编号: FTXD00-2023-0006 有效性: 有效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7  14:19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桐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嘉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节约用水管理总则

(一)凡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通达范围的用水户适用本办法。

(二)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把城市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三)市建设局是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四)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水资源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二、节约用水管理

(一)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发改、水利、经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节水目标、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建设等内容。

(二)实行用水计划(定额)管理制度。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户的申请、水量平衡测试结果、用水户前三年的用水情况、生产经营趋势、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定额)指标。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市建设局会同发改、水利、经信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下达用水计划(定额)。

对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水户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核定的用水计划(定额)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四)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与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三、节约用水促进措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并征求城市节水相关部门意见;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城市节水相关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不予供水。

建成后的节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使用。

(二)大耗水工业和其他大耗水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合理用水的专题论证、节水评价内容。发改局在依法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对该项内容一并予以审查。

市发改、经信、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严格控制大耗水企业的引进和大耗水项目的建设。

(三)城市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四)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产出的平均耗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要求。

(五)日取水量 30 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水户应每 3 年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经测试或评估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六)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使用者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七)城市节水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从事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推荐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

(八)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九)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各镇(街道)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再生水利用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系统,做到厂网配套。

发改、生态环境、经信、建设、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出台相应政策,指导和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

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1.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2.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等工业用水;

3.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4.钢铁、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5.河道生态补水。

(十)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四、节约用水调节措施

(一)市发改局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二)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费,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

(三)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定额)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费;超过计划(定额)用水的,按照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由市发改局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并实施。

(四)实行非居民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非居民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管理和奖励。

五、监督和罚则

(一)各部门应当强化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建设局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虚报。

(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嘉兴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桐政发〔2023〕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