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97996/2023-136653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嘉桐综执拆决字〔2023〕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
金炳仁: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本局将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嘉桐综执拆决字〔2023〕第1号)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8月23日
金炳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嘉桐综执拆决字〔2023〕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金炳仁,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25********0015,联系电话:138********。 2022年11月18日,本局接到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案件移送函,称位于桐乡市**街道**的1幢、2幢建筑地块内搭建有棚房和雨棚,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初步认定当事人为金炳仁。2022年11月1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金炳仁于2013年8月1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位于桐乡市**街道**的1幢、2幢建筑物。在1幢、2幢建筑物旁,搭设有彩钢板结构的一层建筑物,分别位于2幢南侧、1幢和2幢之间和1幢、2幢的东侧。经测绘,搭建面积共计752.53平方米;经评估,搭建的彩钢板结构建筑物的造价为187080元。经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搭建的违法地点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经调查,当事人金炳仁通过法拍取得**的1幢、2幢建筑物的所有权时,上述彩钢板结构一层建筑物已经存在。当事人金炳仁在获得**的1幢、2幢建筑物产权后,继续使用上述一层彩钢板结构建筑物(钢棚)。经本局核实,有348.36平方米的钢棚系2013年法拍时作价拍卖,本局不再对该348.36平方米的钢棚作出拆除决定,当事人需要拆除的面积最终认定为404.17平方米。 本局认为,桐乡市**街道**的1幢、2幢地块内搭建的钢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经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桐乡市**街道**的1幢、2幢地块内搭建的钢棚的违法地点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不是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无需承担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但有消除违法行为(状态)的义务,本局现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拆除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404.17平方米钢棚。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