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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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为确保补偿奖励标准更贴近市场实际,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拟对《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依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浙委办发[2019]53号),现就《标准》制定事宜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可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 风险评估主体: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风险评估实施单位: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凌先生 联系电话:0573-82058109 电子邮箱:819031289@qq.com 附件: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8日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 在征收住宅房屋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同时,被征收人按可安置面积享受以下安置优惠。 1.选择多层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5%,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选择高层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优惠25%,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搬迁费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 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四)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梧桐街道、濮院镇每月每平方米20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2)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崇福镇、乌镇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900元; (3)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850元。 2.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按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按标准计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为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征收人拒绝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签约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并不少于2万元的奖励。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 (一)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5%,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搬迁费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四)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签约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5%的奖励。 三、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2日公布的《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桐政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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