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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违法!
发布时间: 2024-01-30  11:30 来源: 编辑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田野里剩余的秸秆,室外来不及清理的杂草、垃圾……为图省事,一把火将它们一烧了之,这可不行!

露天焚烧,不仅极易引发火灾,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给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带来极大的影响。千万记住了,露天焚烧是违法行为!

近日,我市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多起露天焚烧行为,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焚烧,并按违法案件办理程序实施了行政处罚:程某露天焚烧了4平方米杂草、尼龙袋等杂物,产生了烟尘污染物质,被处以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种植承包户吴某在水稻收割完后未及时清理秸秆,导致秸秆被露天焚烧,焚烧区域长100米,宽70米,过火面积达7000平方米,被处以800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导致被露天焚烧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