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24-143208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民〔2024〕10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卡折代管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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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1〕171号),通过全面摸排桐乡市城乡低保人员低保救助资金卡折代管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卡折代管日常动态管理,防范发生因低保救助资金监管不力造成低保对象利益受损,坚决杜绝代领、冒领低保救助资金事项发生,现将低保对象卡折代管备案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备案要求 1.卡折持有者:银行卡折必须为低保对象本人所有。 2.资金发放: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所持卡折。 3.备案登记:如低保对象有实际困难,需要进行卡折代管,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 4.账户管理:代管被委托人(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5.定期复核:对低保对象卡折代管信息进行定期复核,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二、卡折监管要求 1.亲属代管。要求镇(街)、村(社)民政经办工作人员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低保对象卡折使用情况,了解账户余额及低保救助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加强对卡折代管人的监管力度。 2.村(社)干部代管。要求镇(街)、村(社)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卡折,需签订低保对象、卡折代管人、见证人三方卡折代管协议,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取款、购物,并确保低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委托人的生活开支。同时要求被委托人建立低保救助资金开支明细账簿,民政部门不定期查看账户余额及低保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3.机构代管。对于常年托养在机构的低保对象,由机构代为保管低保对象卡折的,需签订托养机构、低保对象、见证人三方卡折代管协议,被委托机构要确保低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委托人的治疗、护理及生活开支。同时要求被委托机构建立低保救助资金开支明细账薄,民政部门不定期检查帐户余额及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1.镇(街道)、村(社)及社会救助入户调查机构,及时排摸低保对象卡折使用情况,重点关注重残,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低保对象,高龄独居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的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2.镇(街道)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卡折备案,定期复核,确保低保对象银行卡折代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3.市民政局加强对低保对象银行卡折代管备案规范性指导,强化低保对象救助资金监管。
附件:1.桐乡市镇(街道)低保户卡折代管情况汇总表 2.村(社)干部卡折代管协议委托书 3.机构卡折代管协议委托书 4. 镇( 村)村社干部卡折代管支取明细 5.机构卡折代管刷卡资金明细
桐乡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1 桐乡市镇(街道)低保户卡折代管情况汇总表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村(社)干部卡折代管协议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开户行及银行卡号: 被委托人: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姓名:陆**,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自己无法合理规划使用低保金和无法保证银行卡的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特委托***代管银行卡,以保证银行卡资金的安全以及合理使用,并约定以**日为一周期,在见证人共同见证下签字领取***元用于日常开销,且在委托人其他需要资金的时候为委托人代取资金。 本委托有效期1年,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印): 被委托人(签印): 见证人(签印): 时间: 2024年*月*日
附件3 机构卡折代管协议委托书 患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患者开户行及银行卡号: 委托人(监护人): 委托人(监护人)身份证号: 受委托机构: 嘉兴市康慈医院 因患者( 某某某 )患有(精神分裂症),自己无法合理规划使用低保金和无法保证银行卡的资金安全。故为保证治疗、照护的连续有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之原则,特委托贵单位嘉兴市康慈医院代管——(某某某)名下银行卡以保证银行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同时委托贵单位嘉兴市康慈医院代为办理患者——(某某某)相关费用(住院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支付手续。 本委托有效期3年,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印): 经办人: 见证人( 镇/街道 村/社区)(签印):
时间: *年*月*日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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