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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路政罚〔2024〕5217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1-08  16:40 来源: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王占彪: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本局将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路政罚〔2024〕521721)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局执法队(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屠甸路21)领取该告知书纸质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人:杨晓霞       联系电话:0573-89371384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8

 

王占彪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路政罚〔2024〕521721)摘

 

王占彪:

本机关于 2024 9 6 日对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的苏CP****/HW***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载运沙土从上海市松江区开往杭州市临平区,2024 9 4 3 55 分,行经桐斜线与洲甸公路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桐乡公路管理中心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 98.45 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该车为 6 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 49 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 49.45 吨。以上事实具体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称重检测单原件、现场照片、车辆称重检测单原件、驾驶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王占彪身份证影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严重。

现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消除违法状态并拟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屠甸路 21

邮编:314500

联系人:杨晓霞        联系电话:0573-89371384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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