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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路政罚〔2024〕52172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2-05  19:47 来源: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王占彪: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本局将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路政罚〔2024〕521721)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该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来我局执法队(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屠甸路21号)领取该决定书纸质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人:杨晓霞       联系电话:0573-89371384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5日

 

王占彪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嘉路政罚〔2024〕521721)摘要

 

 

当事人:王占彪

身份证件号:412*************57

住所:河南省商水县**乡**村二组 

 

  2024年9月6日,本机关对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的苏CP****/鲁HW***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载运沙土从上海市松江区开往杭州市临平区,2024年9月4日3时55分,行经桐斜线与洲甸公路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桐乡公路管理中心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98.45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9.45吨。以上事实具体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称重检测单原件、现场照片、车辆称重检测单原件、驾驶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王占彪身份证影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份,证明违法超限运输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以及车辆通行和装载情况;

  2.现场照片1份,证明车牌号为苏CP****的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行驶公路,装载的是沙土,为可解体;

  3.车辆称重检测单原件1份,证明车牌号为苏CP****的车辆车货总质量98450千克,超限49450千克;

  4.现场照片1份,证明车牌号为苏CP****的车辆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卸载超限货物;

  5.车辆称重检测单原件1份,证明车牌号为苏CP****的车辆卸载后车货总质量30250千克,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已消除;

  6.驾驶证影印件1份,证明翟**已取得驾驶资格及准驾车型;

  7.行驶证影印件1份,证明涉案车辆的所有人;

  8.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9.王占彪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王占彪的身份;

  10.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1.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证人及违法事实、情节等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严重。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占彪对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现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消除违法状态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账号12040750290000627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047333000000054600747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盖章)

20241128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5.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事项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100049

违法超限运输

严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50%的,对20%以上50%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50%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