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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15K/2024-123980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2-2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文件编号:
祝某某、杜某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2-21  11:24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申 请 人:祝某某、杜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桐建信公〔2023〕***号),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并书面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EMS 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涉及位于浙江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纸。被告于 2023年9月23日签收,法定答复日期截止至2023年10月26日止。

被申请人于 2023年10月12日向申请人出具桐建信公[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检索查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涉及位于桐乡市某某国际学校西侧、高桥大道北侧,浙江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纸”信息不存在。”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的职能划分,被申请人承担“(二)参与起草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住房建设规划、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组织或配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城镇管理基础设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建设、管理与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及地方标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职能划分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tx.gov.cn/art/2021/5/21/art_1229548101_9332.html)

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对于房产项目的规划、施工、建设、验收等各方面,被申请人都具有行政监督和监管的职权。申请人申请的关于该房产项目“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纸”等方面的信息都应该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被申请人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声称其不存在该房地产项目的任何相关信息不符合其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撤销桐建信公[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位于桐乡市高桥街道(开发区)某某国际学校西侧、高桥大道北侧,浙江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12 幢楼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纸”的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发现,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桐建信公[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对答复期限和答复方式作出了规定。2023 年9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涉及位于桐乡市高桥街道(开发区)高桥大道某某国际学校西侧、高桥大道北侧,浙江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12 幢楼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纸”。

2023 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桐建信公[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说明了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桐建信公[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位于桐乡市高桥街道(开发区)高桥大道某某国际学校西侧、高桥大道北侧,浙江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12 幢楼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纸”的相关信息。2023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收悉。2023年10月9日,桐乡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意见》。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桐建信公[2023]***号),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桐建信公[2023]***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签收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于10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桐建信公[2023]***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10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桐建信公[2023]***号),并于同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桐建信公[202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