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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央、省级、嘉兴市级及桐乡市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予以公布
发布时间: 2024-06-26  17:02 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现行中央和省级出台的到人到户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业务主管部门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补助、补贴对象

级次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水利部

移民直补资金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中央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国家林草局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中央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村干部基本报酬

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

中央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

国家乡村振兴局

雨露计划

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农户子女

中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中央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中央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

国家医保局

医疗救助补助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中央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

国家医保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中央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

省农业农村厅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

中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省教育厅

高等教育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中央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中央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中央和省级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和技师班)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级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中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中央和省级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中央和省级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中央


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


免学费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中央和省级


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中央和省级


普通高中

免学费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中央和省级


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中央和省级


义务教育

营养改善计划

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中央和省级


生活补助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中央和省级


学前教育

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中央和省级


《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机发〔2021〕3号)

省农业农村厅

农机购置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中央和省级


《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

省农业农村厅

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

山区26县以及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嵊泗县从事来料加工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

中央和省级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

省残联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省级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

省残联

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省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省残联

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省级


《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36号)

省残联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省级


《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

省残联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省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

省建设厅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

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

省级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

省林业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省级


《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

省民政厅

百岁老人保健金

百岁老人

省级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1〕176号)

省民政厅

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

精减人员

省级


《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

省民政厅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生态殡葬对象

省级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

省民政厅

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

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省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省民政厅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省级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省民政厅

临时救助

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省级


省民政厅

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省级


《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省民政厅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省级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

省民政厅

养老服务补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省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省民政厅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省级


省民政厅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省级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

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农村“三老”人员

省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省级


《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

省农业农村厅

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省级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

省农业农村厅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

省级


《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20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

省农业农村厅

异地搬迁补贴

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嵊泗县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省级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种发〔2023〕5号)

省农业农村厅

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含制繁种)

省级


省农业农村厅

订单良种奖励

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

省级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订单管理办法(暂行)》(浙粮〔2023〕19号)

省粮食物资局、省农业农村厅

早稻、晚稻、小麦订单奖励

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

省级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省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省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省级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省级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

省级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人员

省级


创业培训补贴

法定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

省级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遗属补助

遗属人员

省级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企改革后有关职工社会生活补助

遗属人员

省级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

省委组织部

村干部基本报酬

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省级


《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卫发〔2013〕9号)

省卫生健康委

应届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学费代偿补助

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省级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

省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省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

省卫生健康委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省级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

省卫生健康委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

省级


《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

省医保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省级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省医保局

医疗救助补助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省级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81号)

省应急管理厅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符合条件受灾户

省级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20〕175号)

省应急管理厅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符合条件受灾户

省级


现行的嘉兴市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相关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业务主管部门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补助、补贴对象

级次

1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若干意见》(嘉卫计发〔2017〕212号)、《嘉兴市卫生健康委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嘉卫〔2024〕65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1.具有本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市级

2

《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嘉政发〔2006〕5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9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一个子女(1.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超生的;3.现存一个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两个女儿(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不含: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人));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超生的;3.现存两个女儿;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5.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市级

3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残联[2024]2号)

市残联

托养服务补贴

嘉兴户籍的持证残疾人

市级

4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嘉人社〔2018〕155号)

市残联

残疾人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嘉兴户籍的持证残疾人

市级

5

《嘉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嘉残联〔2021〕35号)

市残联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嘉兴市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

市级

6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号)

市残联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

市级

7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6〕35号)

市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残联组织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市级

市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残联组织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市级

8

《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嘉政民救〔2015〕27号)

市民政局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重残、患病儿童,低保、低收入困难集团儿童

市级

9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嘉政民救〔2021〕95号)

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市级

10

《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嘉政民救〔2020〕9号)

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

本市户籍低保、低边、特困、支出型贫困等困难群众

市级

11

《嘉兴市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嘉发改〔2020〕53号)

市民政局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市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点优抚对象

市级

市人社局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市级

12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48号)

市民政局

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市级

13

《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63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市本级接收的退出现役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市级

14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抚恤(优抚)补助

三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市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家属优待

现役义务兵家庭

市级

15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07〕88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

市级

16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本级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20〕11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有关由政府安排工作政策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市级

17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号)

市农业农村局

规模种粮补贴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不含大小麦)种植、油菜连片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农户

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

稻鱼综合种养补助

符合稻鱼综合种养补助条件的农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

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补贴

对在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新建大棚或将承包地流转给集体或个人的低收入农户

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

乡村基础人才培育补助

参加农业类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农民、参加农业农村部“领雁”培训的农业主体负责人

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

乡村“双创”人才补助

市级以上(含)领军农创客、农创客

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

商品有机肥和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

按要求购买商品有机肥和主要农作物配方肥的农民

市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的农户

市级

18

《嘉兴市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建办〔2023〕95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

市级

19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嘉农发〔2023〕30号)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级早稻、晚粳稻订单奖励

签订订单合同的种粮农户

市级

20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发〔2024〕1号)

市人力社保局

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市级

市人力社保局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市级

市人力社保局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市级

市人力社保局

“回嘉留嘉”求职补贴

嘉兴市户籍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嘉高校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市级

市人力社保局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市级

市人力社保局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我市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市级

市人力社保局

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脱贫户;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市级

市人力社保局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市级

市人力社保局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

本地户籍最低保障家庭户、最低保障边缘家庭户的失业人员

市级

现行的桐乡市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相关政策清单(上级政策不需填写)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业务主管部门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补助、补贴对象

级次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桐财发〔2021〕64号)

市教育局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县级


中职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县级


中职免学费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县级


中职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县级


普通高中免学费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县级


普通高中免代收费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县级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县级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县级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县级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县级


学前教育免代管费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代管费。

县级


《关于印发<桐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兑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桐人社〔2020〕4号)

人力社保局

回桐求职补贴

毕业5年以内回到桐乡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桐乡户籍“双一流”高校毕业生

县级


关于印发《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桐民〔2014〕36号)

市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人员

县级


《桐乡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实施细则》(桐民〔2014〕32号)

市民政局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散居孤儿及困境儿童

县级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6〕43号)

市民政局

临时救助

遭遇突发变故的家庭;物价指数超过3%的特殊人群

县级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22〕30号)

市民政局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百岁老人

县级


《桐乡市民政局桐乡市财政局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桐民〔2023〕16号)

市民政局

高龄津贴

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

县级


《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16〕32号)

市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县级


《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16〕32号)

市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因残疾造成生活自理障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县级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桐民〔2023〕16号)

市民政局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

县级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惠民减免和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23〕49号)

市民政局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

具有桐乡市户籍,死亡时间在民政部门组织集体安葬前一年内(有不可抗力除外)的居民,其骨灰撒入市民政部门指定海域(江河)参与海葬,或参加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保留坟头生态葬的

县级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市残联

教育补助

残疾学生(学前至大学)、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至考取大中专院校)

县级


市残联

贷款贴息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家庭)

县级


市残联

危房改造补助

实施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

县级


《关于印发<桐乡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残(2016)40号)

市残联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

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所有持第三代残疾人证(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落后和孤独症儿童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

县级


市残联

残疾人基本康复补助

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所有持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符合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患者。

县级


市残联

残疾人辅助器具货币补贴

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代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

县级


《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费

在乡老复员军人

县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军人抚恤金

在乡残疾军人;在职残疾军人

县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县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新入伍义务兵、直招士官

县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临时补助

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

县级


《关于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政策调整的通知)(桐民〔2016〕143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县级


《桐乡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桐政发(2008)83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人员

县级


《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桐政办发〔2014〕126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桐政办发〔2015〕136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县级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桐政发〔2012〕16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生活价格补贴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人员

县级


《桐乡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意见》(桐建〔2022〕113号)

桐乡市建设局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

民政部门共享至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单列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

县级


《关于做好2024年桐乡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桐农〔2023〕218号)

市农业农村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全市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流转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县级


《关于拨付2023年度桐乡市第一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附2023年桐乡市第一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桐农(2023)86号)

市农业农村局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桐农〔2023〕49号)

市农业农村局

杭白菊保护发展补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约五年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三年且再次签订三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符合杭白菊产业发展条件且集中连片种植杭白菊5亩(含)以上的生产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桐农〔2023〕49号)

市农业农村局

蚕桑产业补助资金

对单期小蚕共育50张(含)以上的经营主体,集中连片桑园面积20亩(含)以上蚕桑生产主体

县级


《关于促进我市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桐农〔2023〕111号)

市农业农村局

粮油作物良种补贴

购买常规水稻种子150公斤以上或杂交水稻种子50公斤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

县级


市农业农村局

规模种粮(油)补贴

对全年稻麦油复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生产主体

县级


市农业农村局

订单水稻良种奖励

与持有效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合格水稻良种的种粮主体

县级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实施2022年度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9号)

市农业农村局

规模种粮动态补贴

全年稻麦种植、油菜种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50亩以上的规模化种植主体。

县级


《关于拨付2023年度桐乡市扩种油菜补贴资金的通知(附桐乡市2023年扩种油菜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桐农〔2023〕132号)

市农业农村局

扩种油菜补贴

种植油菜50亩(含)以上的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规模种植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桐农〔2023〕49号)

市农业农村局

商品有机肥使用补助和奖励

购买和使用本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2吨以上的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桐农〔2023〕49号)

市农业农村局

水稻、大小麦(油菜)配方肥推广使用补助

购买我市补贴备案目录中配方肥的水稻、大小麦种植户以及50亩以上的油菜种植大户

县级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桐农〔2023〕49号)

市农业农村局

绿肥种植补助

连片绿肥种植20亩以上的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桐乡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桐财发〔2020〕62号)

市农业农村局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申请粮食生产贷款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县级


关于印发《桐乡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农(2021)147号)

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者)

县级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桐委农办发〔2023〕2号)

市农业农村局

桐乡市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参加农民大学生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农民,获得农业技术资格职称的农业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22〕4号)

市农业农村局

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

本省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主”)

县级


关于印发《桐乡市水稻机械化育插秧试点县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农〔2023〕40号)

市农业农村局

水稻机插秧作业试点补贴

全市有基础、有特色、有代表性、实施规模化机插秧的农业经营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桐农〔2023〕49号)

市农业农村局

稻渔综合种养补助

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签约三年以上,净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桐乡市2023年中央防灾减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农〔2023〕115号

市农业农村局

统防统治作业补贴

应用植保无人机开展统防统治作业的生产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桐农〔2023〕49号)

市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补助

新安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主体,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实现主体追溯或全程追溯的主体。新建农产品检测室的主体或建有检测室并正常运营的主体。

县级


关于印发桐乡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桐农〔2023〕37号)

市农业农村局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县级


《关于促进我市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桐农〔2022〕97号)

市商务局

粮食收购及订单奖励

本市订单粮农户。

县级


关于印发《桐乡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桐水(2018)102号)

市水利局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

村级水管员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