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4-13066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05-28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发〔2024〕14号 |
统一编号: | FTXD01-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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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桐乡市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市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空间资源,保障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二、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长输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三、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风貌管理要求。 四、建设局负责全市管线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线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拟定管线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管线建设统筹协调并承担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实现管线信息数据共建共享;参与涉及管线建设的设计方案审查等技术性工作。 发改局负责全市管线项目的立项审批,将政府投资的管线项目纳入年度计划。 经信局负责协调通信管线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占用道路管线工程施工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以及管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现场秩序维护;负责人为破坏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案件的查处。 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市管线管理所需经费,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政府投资的管线项目建设、维护所需财政资金的落实,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线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参与管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线穿越、跨越、挖掘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航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局负责管线穿越、跨越河道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土流失易发区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管线建设中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设置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损毁的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共享执法信息。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安装告知、施工监检、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依法进行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线穿越、跨越、挖掘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控范围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管线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全市管线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承担辖区内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管线新建、改建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各管线权属单位为管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所属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六、建设局、各镇(街道)在组织编制城市和镇(街道)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充分避让各级各类文物,合理确定各类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局根据管线综合规划,按各自职责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 管线综合规划和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与国土空间、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完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局报送年度管线建设计划。 建设局应当统筹协调各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未列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建设。 八、管线应在城市道路规划和管线用地范围内敷设。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因特殊原因未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及重点区域架空线建设,原则上不再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探索推广共管、共沟、共井、共杆、共电等共建共享新模式。 各镇(街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新建、改造小区内管线序化管理,严禁管线单位在小区内随意“飞线”,督促管线单位清理废弃管线,鼓励管线单位通过桥架等方式保护小区内管线安全。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管线。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开挖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沿途架空线应当实行管线入地,并按照相关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实施方案(含架空线入地施工方案),作为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实施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现状资料。缺少既有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采用现场探测方法查明既有管线,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与道路、人防、公园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与主体市政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十、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管线工程与道路、人防、公园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将管线建设内容纳入主体工程施工许可。 管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建设局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线工程如涉及到占用绿化、水利、公路、航道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管线突发故障,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十一、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工程施工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并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严禁在情况不明时进行施工作业。 十二、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十三、施工过程可能影响毗邻管线的,由建设单位召集相关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十四、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且提前告知测绘单位施工计划安排,督促、保障测绘单位开展测绘工作。依附于道路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统一确定测绘单位,并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测量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管线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五、管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明确使用维护管理单位。未通过验收的管线不得投入使用。 十六、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局汇交竣工测量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七、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 十八、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应当使用统一规格的井盖、井框等;在井体内壁等显著位置应设置标有单位名称、编号及抢修电话的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原有管线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及时补齐。 十九、城市管线需要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向建设局报告;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余废弃管线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二十、管线权属单位对其所属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二)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发现管线、架空线杆架、箱体及井盖井框缺失、破损、老化的,应当尽快修复或者更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生产和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管线所涉区域进行重点监测,完善管线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报告; (五)建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移交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十二、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管线保护范围内占压管线; (二)损坏,擅自占用、挪移、接驳管线; (三)损坏,擅自覆盖、涂改、拆除、移动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在管道、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泥浆); (六)阻挠管线权属单位正常管线运维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十三、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在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时,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二十四、管线数据信息管理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即时交互、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十五、建设局应定期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送管线的测绘地理信息。 二十六、建设单位因不移交或者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管线因紧急抢修或者日常维护需要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数据信息报送建设局。 管线权属单位日常巡检、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管线,应当及时测定数据信息,并在30日内向建设局报送。 二十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阅、利用管线数据信息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我市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