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90C/2024-140898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08-2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自然资规发〔2024〕27号 |
统一编号: | FTXD63-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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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权益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协议出让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 1.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按转移登记办理;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办理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协议出让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涉及共有房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7.不动产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转让); 8.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或转让手续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地价评估。 (四)地价评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申请协议出让或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五)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六)出让方案报批 出让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桐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签订出让合同 经批准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公布出让结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桐乡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九)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 (十)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土地评估资料; (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协议出让方案;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三、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