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59617/2024-142351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关于征求桐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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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乡市教育局的申请,依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拟进一步调整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现向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在2024年10月10日以前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联系人:王颖奇;联系电话89398169;传真电话88021056;地址:桐乡市振兴东路东698号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附件1:《桐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25日 附件1 桐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桐乡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在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桐乡市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分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 上述各类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除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办班规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不同等级幼儿园对班额最高控制数的规定,不得增加班额。 第四条 桐乡市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70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50元,准办幼儿园每生每月330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适用于幼儿园各年龄段日托班,半日制班按60%收费,3周岁以下婴幼儿小小班的保教费标准可在日托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全托班上浮不超过100%。 发改和教育部门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开展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新标准详见调整文件。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政府协议管理,保教费标准按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为上限自主制定标准。 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在秋季公开招生前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代购代支学习用品的费用,桐乡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代管费按每生每学期120元收取。列支范围: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手工操作材料费、影视费、幼儿成长手册。代管费的使用实行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多退少不补。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学实践时发生的交通费用。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教育局在范围内确定选择性目录)。影视费是指幼儿园组织幼儿观看付费电影、表演的费用。幼儿成长手册是指记录幼儿的表现、作品、活动等能力增长过程的材料和照片,对幼儿发展进行动态评估,作为重要的课程调整和教育改进的依据。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早送晚接幼儿托管费,是指幼儿园因日托班幼儿家长要求在规定在园时间以外提供早送或晚接幼儿托管的费用。公办幼儿园早送晚接托管费在每天(次)每生15元内自主确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为上限自主制定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伙食点心费、被褥费,按实际需要收取,不得营利。服务性收费中的伙食点心费,仅限于幼儿的点心、水果、伙食费用等因就餐发生的费用,其它费用一律不得在伙食点心费中开支,并需按月公布幼儿伙食帐,期末公布总收支账目。被褥费根据实际采购价按实收取,并在期末公布。 第八条 幼儿园保教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等级提升后收费也要遵循以上原则,插班生收费标准与所在班级保持一致。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价格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必须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保教费计算公式: 应收保教费=执收保教费标准÷21天×实际上学天数×120% 第十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早送晚接幼儿托管费、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的保育教育费用按实结算。 第十一条 对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等及因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流程申请资助,通过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可按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减免保教费,其中民办幼儿园等级低于三级的按公办三级幼儿园标准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桐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桐发改价〔2013〕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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