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米菲贝啦服饰有限公司: 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我局于2025年2月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13号),该邮件显示办公室门口代签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桐乡市中华路98号 联系人:屠旭辉、姚靖 电话:0573-89399812)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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