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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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域科技创新能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桐科〔2024〕41号,附件3),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引导类项目和重点类项目,本次申报工作围绕工业领域和社会发展领域(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申报另行通知)开展。其中,引导类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重点类项目包括科技攻关项目、科技重点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本次申报的项目应于2025年1月1日后开始实施,引导类项目实施周期应不少于6个月,重点类项目实施周期应不少于18个月。 (二)申报科技攻关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建有嘉兴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科技重点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建有桐乡市级以上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且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应不低于3%;申报引导类项目的,申请单位应有规范的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三)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不得申报科技重点项目。项目的研发费用投入要求为:引导类项目应不少于50万元,科技重点项目应不少于100万元,科技攻关项目应不少于300万元。 (四)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承担重点类项目尚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不得申报新的重点类项目。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五)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前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填写不规范的将视作项目形式审查不合格。 三、项目申报均需提供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1)。申报重点类项目的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书和上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财务状况表。 四、项目申报材料由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请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实施主体严格把关,重点审查项目名称、项目成果形式、技术经济目标等内容,初审通过后在纸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做好汇总(附件2)。 五、请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电子申报材料连同汇总表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引导类项目截止时间:2025年3月1日前,重点类项目截止时间:2025年3月14日前,逾期不再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综合计划科,孙笑梅,89398328 附件:1.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提纲 2.项目推荐汇总表 3.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17日 附件1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二五年 制 填 报 说 明 1.填表前请先仔细阅读《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时务必做到实事求是、表述清晰,申报单位名称与公章须完全一致。 3.科技计划项目名称一般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创新点”的研究开发,切忌过于简单笼统;项目名称不应该包含“技改、改造、改良、升级、年产、产业化、更新、投资、购买、资产、技术引进、生产线、示范、推广、技术中心、应用”等字样及服装业的翻样、打样等字样。 4.项目成果形式代码、技术经济目标代码应与企业研发项目统计报表(107-1/107-2)一致。 项目成果形式代码(建议优先从12、13中选择一项):1、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2、新产品、新工艺等推广与示范活动;3、对已有产品、工艺等进行一般性改进;4、对已有产品、工艺等实现突破性变革;5、软件著作权;6、应用软件;7、中间件或新算法;8、基础软件;9、发明专利;10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1、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技术论证、咨询评价;12、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1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新服务;14、其他。 技术经济目标代码(建议优先从3、4中选择一项):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5.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总经费、项目成果形式、技术经济目标、预期科技成果、预期经济效益、技术指标等,上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请慎重填写。 6.本申请表由镇(街道)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或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7.填写不规范视作项目形式审查不合格。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一、项目情况
二、申请单位概况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注:全职/兼职是指项目组成员在本项目实施工作中是否全职参与或兼职参与。 四、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和预期技术、经济指标
五、项目开支预算 单位:万元
填写说明: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1.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2.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六、需增添的科研仪器及设备
注:填报拟购置的单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其中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及通用办公设备。 七、计划进度目标
八、诚信承诺
九、初审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一、项目立项的背景和意义(项目实施的意义,项目成果的定位,市场前景,客户需求,项目需解决的行业难点和痛点等) 二、现有基础条件(项目研究的基础保障,实施基础,研发基础,项目的可实现性)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四、项目核心关键技术及主要创新点 五、项目比较优势(项目与替代的旧技术、旧产品或与国内外同行业对比) 六、项目预期目标(项目期内主要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成果、培养人才等目标量化) 七、项目技术路线图、进度表、组织方式与任务分解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2 项目推荐汇总表 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全域、全面、全产业链创新,根据国家、省、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打造G60科创走廊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23〕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科学技术局立项组织实施的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是指根据桐乡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法人单位承担实施,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发展等领域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三)项目由重点类项目和引导类项目两大类组成。重点类项目包含科技攻关项目、科技重点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引导类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四)各类项目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其中科技攻关项目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科技重点项目主要开展科技研发、试验活动,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或在教育、卫生、环保、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科技特派员项目由科技特派员牵头实施。 (五)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的政策与制度,统筹规划项目的布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结题)工作。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卫健局依照本办法执行,立项文件和验收结果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相关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等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回避。 二、项目申报 (七)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项目申报,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八)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基础和条件,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其中,申报科技攻关项目的应建有嘉兴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科技重点项目的工业企业应建有桐乡市级以上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且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应不低于3%;申报引导类项目的工业企业应有规范的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3.项目承担单位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被省、嘉兴市主要领导批示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或严重失信等行为,申报当年及上一会计年度内无税务方面重大不良行为。 4.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其它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九)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承担重点类项目尚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不得申报新的重点类项目。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重点类项目未验收的,前三参与人(含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新的重点类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不设申报限制。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十)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引导类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申请表。 2.申请重点类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书和上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财务状况表。 (十一)项目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申报,申报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报市卫健局受理。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项目受理与立项 (十三)形式审查。对项目申报材料(申报资格和条件、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项目的基本形式、基本内容和可行性、必要性作出初步评价。 (十四)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类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十五)部门联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安全、环保、质量、税务、征信和工业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十六)项目审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听取项目审查意见,作出立项决策。 (十七)项目公示。对拟立项项目,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各镇、街道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异议处理。 (十八)项目立项。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发布立项文件。 四、项目实施 (十九)凡立项的引导类项目,由各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 (二十)凡立项的重点类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相关镇(街道)签订《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卫健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二十一)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拟调整《任务书》或终止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或备案。 (二十二)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放宽至3年)。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周期内不能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0天内,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所在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或备案。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项目验收 (二十三)引导类项目验收。引导类项目实施完成后如需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完成后将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证明项目申请表所列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其他证明项目实施成效的材料)、验收结论(有验收组专家签字)提交市科技局备案。 (二十四)重点类项目验收。重点类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科技局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相关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任务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证明《任务书》所列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6.其它证明项目实施成效的材料。 (二十五)重点类项目验收以材料验收或会议验收形式开展,必要时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1.材料验收。市科技局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2.会议验收。市科技局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会议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二十六)由局长办公会议听取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决策。 (二十七)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 (二十八)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科技局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异议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公布项目验收结论文件。 六、经费管理 (二十九)项目全部实行竞争性分配。 (三十)对立项为重点项目的,按项目类别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1.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 2.科技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其中农业、服务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30万元。 3.科技特派员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万元。 (三十一)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后支持或分批支持。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采用分批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立项后先给予50%的资金支持,剩余50%根据验收结果确定。其他项目采用事后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农业领域项目和科技特派员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 (三十二)严格项目支持资金拨付程序,对予以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下达拨付文件。对予以立项或验收通过的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下达拨付文件。 (三十三)项目的管理职责与权限: 1.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项目资金总预算,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项目资金拨付。 2.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总预算,具体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汇总与决算。 3.各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经费预算的初审。 4.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全面反映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七、附则 (三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前期已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申报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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