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5-139152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5-05-0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吴某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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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桐建信公[2024]XX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1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系某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桐乡市XX号地块,为查验自身信息,于2024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 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涉及案涉项目的相关信息。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答复书中载明:“三、您申请公开的‘某项目的前置文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信息,经审查,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以案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该项申请内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该项申请内容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因如下: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申请报告为案涉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审批备案文件,检查并记录建设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案涉文件应当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或案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制作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审核,并最终由被申请人保存的文件,由于该部分文件属于提交至被申请人审核的文件,故该部分文件均应当为终稿文件,不存在属于过程稿的情形;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申请报告均非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件,而是由被申请人审核并保存的文件,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最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属于最初获取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亦属于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的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最初获取并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公开案涉申请内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一、答复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024年9月7日,答复行政机关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被答复人吴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的信息。 2024年9月9日,经答复行政机关与被答复人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确认被答复人申请的是某商住项目一期 10#楼(B标1#)相关信息。 经答复行政机关审核,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某项目的前置文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信息,是案外人桐乡某有限公司向答复行政机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过程中提交的过程性材料,该信息属于答复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和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024年10月9日,答复行政机关向被答复人作出桐建信公[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被答复人其申请的“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被答复人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2、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建设计划”,答复行政机关依法向其公开。 被答复人申请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7、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经答复行政机关检索查询,无该等信息,答复行政机关依法告知被答复人政府信息不存在。 因此,答复行政机关作出的桐建信公[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答复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对答复期限和答复方式作出了规定。 2024年9月7日,答复行政机关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某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等信息。 经答复行政机关审核,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某项目的前置文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信息,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答复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被答复人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2、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建设计划”,答复行政机关依法向其公开;被答复人申请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7、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经答复行政机关检索查询,无该等信息,答复行政机关依法告知被答复人政府信息不存在。 答复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桐建信公[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作出答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答复人,说明了理由,答复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答复行政机关作出的桐建信公[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复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应予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4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具体内容为:“申请人系某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桐乡市XX号地块,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9月9日,被申请人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为某商住项目一期10#楼(B标1#)相关政府信息。9月23日,桐乡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意见》(编号:2024XX)。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的意见。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及签收信息等,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申请材料邮寄签收凭证、商品房预售证存根、暂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房产测绘预测报告、某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说明、关于变更“某前期物业关联委托合同”部分内容的补充协议、变更登记情况、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某业委会就星海物业服务合同未签定相关沟通函、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中间验收记录、1#商业楼施工总进度计划表、邮寄交接单、中国邮政速递邮件轨迹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2、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建设计划)”等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故依法告知申请人获取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以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7、(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故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该政府信息属于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依法决定不予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9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0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桐建信公[2024]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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