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要闻动态 > 公示公告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6-10  09:56 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乔雪丹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本机关住宅房屋装修拆除建筑主体结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桐综执罚决字〔2024〕第7号)以公告形式送达。自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本局综合执法中队(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华路115号)领取该决定书纸质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人:胡荩慧钱依杨         联系电话:0573-88098717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10日 

 

 

 

乔雪丹住宅房屋装修拆除建筑主体结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桐综执罚决字〔2024〕第7号)摘要

 

当事人姓名:乔雪丹,性别:女,出生日期:19****日,公民身份号码:410526********4868,住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天元鸣望邸**单元*室,联系电话:173********

2024年11月30日,本机关接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件,称桐乡市梧桐街道天元鸣望邸**单元*室业主乔雪丹存在拆除建筑主体结构的违规装修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乔雪丹于2024年3月开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天元鸣望邸小区**单元*室内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将室内1处飘窗拆除,拆除的飘窗位于主卧位置。

根据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提供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关于飘窗能否拆除的说明》及天元鸣望邸小区原设计单位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复函,天元鸣望邸小区的飘窗结构属于建筑主体结构,不可拆除。

2025年4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桐乡市梧桐街道天元鸣望邸**单元*室上门送达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但当事人不在家中。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但因多次派送均未成功,邮件于2025年4月18日被邮政退回。2025年4月22日本机关将嘉桐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2025年59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曾向本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乔雪丹在天元鸣望邸小区**单元*室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规定,已构成住宅装修拆除建筑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乔雪丹拆除建筑主体结构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要求,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71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账号:201000043853299000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浙里办搜索“浙里复议”,线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3日